擅自砍伐权属有争议的林木的行为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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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本案被告人林德梨擅自砍伐了自己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是否构成。
【案例索引】
一审判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0)侯刑初字第173号。
二审判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刑终字第707号
【案 情】
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德梨,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于闽侯县,身份证号码350121************,汉族,初中文化,住闽侯县廷坪乡盘岭村下盘岭230-2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10月2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逮捕,现于闽侯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友伟、陈熠,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 判】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至2003年1月间,被告人林德梨伙同其父林良庭(已死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砍伐了廷坪乡盘岭村“相差岗”山场林木,并雇请林良地、林德营、林道谁等人集材、搬运。经闽侯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共滥伐林木蓄积量55.045立方米。
闽侯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德梨伙同其父林良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砍伐了廷坪乡盘岭村“相差岗”山场林木蓄积量55.04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德梨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意见和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闽侯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德梨犯滥伐林木罪,判处一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11年4月2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个内缴清)。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德梨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林德梨伙同父林良庭在2002年9月至2003年1月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砍伐了廷坪乡盘岭村“相差岗”山场林木蓄积量55.045立方米,数量较大,上述事实,有证言,技术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现林德梨称没有参与砍伐,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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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析】
一、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木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量较大的,依照本第2款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1、是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2、是超过林木采伐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林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林德梨擅自砍伐了廷坪乡盘岭村“相差岗”等山场林木,砍伐山场有“相差岗”、“大湾头”、“经连披”。该山场的林木一部分属于被告人林德梨之父林良庭(已死亡)自留山上的林木,一部分是属于被告人父亲林良庭与另一人林守铁有纠纷的山场的林木。对于有争议的山场林木有争议一方在林权尚未经林木主管部门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的,应以滥伐林木罪予以定罪量刑,为此,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被告人林德梨犯滥伐林木罪定性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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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辩解称其没有参与砍伐廷坪乡盘岭村“相差岗”山场林木,是其父林良庭砍伐的等辩解意见。其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1)被告人林德梨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2)被告人林德梨与其父林良庭不是,本案被告人林德梨仅能认定砍伐林木蓄积量20多立方米等辩护意见。虽然被告人辩解自已没有参与砍伐,其辩护人也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的意见。但纵观本案,虽然被告人是零口供,但有证人林良地(砍工头)证言证实,林德梨的父亲林良庭找到他,叫他组织几个村民到“相差岗”搬运木材,到10月后,林德梨又叫他到“相差岗”搬运、集材,一直做到2003年1月15日结束,大约有20多立方米。砍伐都是林德梨父子用单手锯砍伐的,林德梨父子说是他们自留山的林木。“相差岗”外的其他山场砍伐是林德梨叫别人干的等情况。证人林道谁(砍工)证言证实,他没有参与砍伐,只是帮林德梨父子扛木材。他从林德梨处领到400元工钱。林德梨有讲“相差岗”是他自留山的林木,是他们父子砍伐的,其他山场的林木是林德梨雇请其他人砍伐的等情况。证人林守铁证言证实,他回盘岭村发现“相差岗”自留山上的林木被砍伐66株,自留山现场有2部拖拉机在运输原木,林德梨在一旁检尺,还准备打他时被人劝开,事后林德梨拿1800元钱给他说是砍伐他林木的押金,2003年1月,村中人又传来说林德梨雇人又在他自留山上砍树,他赶回来在盘岭村口遇到林德梨押着1拖拉机松木,即欲上前制止,林德梨说“这一次你若不让他运输,他也要运,若报林业公安就打死”,边说边叫驾驶员开走。第二次他家自留山林木又被林德梨砍伐了15株等情况。证人林孝旺证言证实,他对林守铁说“相差岗”林木被林良庭和林良地砍伐,林守铁还与林良庭家里人吵得很大等情况。证人林德海证言证实,林德梨父子都参与砍伐“相差岗”林木等情况。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砍伐山场有“相差岗”、“大湾头”、“经连披”。其中“相差岗”为林守铁、林良庭自留山,“大湾头”为林良庭自留山,“经连披”为林良庭、林良地自留山。“相差岗”山场属林守铁、林良庭纠纷山场。闽侯县林业局《关于盘岭村“相差岗”山场采伐林木的技术鉴定》证实,相差岗”山场2大班5小班,采伐面积18亩,被采伐林木马尾松105株,立木蓄积量38.5588立方米,杉木75株,立木蓄积量10.3736立方米,被采伐的林木树根被挖的有13根,立木蓄积量6.1126立方米,总计55.045立方米。上述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林德梨父子参与砍伐“相差岗”山场林木,造成滥伐的后果,故被告人林德梨称没有参与砍伐,与事实不符,闽侯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林德梨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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