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筹探讨] 小案例 房开融资 对方要求持股担保 税费怎么办

聊个近日遇到的小案例。实务中有的是千奇百怪的案例,也许税友会觉得方法并不高大上,但是对于实务而言,企业能用上,双方能接受,才是合适的,实务远没有理论那么理想主义。

案例背景

A房地产公司拟开发一个项目,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小明借款,小明对A公司的股东小红提出以A公司股权作担保,小红愿意将A公司股权质押给小明。但小明不接受质押,坚持要求小红将A公司股权过户到其名下,当A公司还清借款后,小明再将股权过户还给小红 。
1、小红将A公司股权过户小明。
2、小明借款给A公司开发项目。
3、借款到期后偿还借款。
4、小明将A公司股权还给小红
小明为什么坚持要将A公司股权过户至其名下?
是为了保障借款的安全。小明承诺不控制A公司,不干预A公司经营管理。
小红的顾虑:
1、股权过户至小明名下,风险存在不确定性。
2、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即使说是股权代持,税务基本也是按股权转让征税。到时即使通过司法确权等程序解决,也存在税务风险。
问题:如何满足(1)小明在借款期间持有A公司的股权(2)解决股权退出的税务问题。

明股实债

“明股实债” 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融资常用的方式。
假如本案例中小明以“明股实债” 的方式借款给A公司,小明以其控制的B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股权形式对A公司投资,将资金注入A公司,同时约定投资资本金有效退出和约定利息(固定)收益的刚性条款。
那么税务上如何处理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就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15日

按此文件,B公司与A公司按要求签订满足文件第一点“混合性投资业务”条件的投资协议。B公司收取的约定利息和退出A公司收回本金都有了处理的依据,即按文件第二点作为借款和利息处理。
缺点:此文件在一般企业中较少使用,不少税务人员并不知道该政策。遇到政策不熟或者不认可的税务人员,沟通起来很麻烦,过五关斩六将一般,企业也不想有什么争议。
假如B公司在退出时,税务要求作为撤资处理,按比例享有A公司的权益,B公司很可能需要缴纳大额税款。
结论:“明股实债”满足了小明的持股要求,但是没有解决企业对退出时的税费担忧。

认缴增资

小明要求将A公司股权过户至其名下,无非是为了持有A公司的股权以保障借款的安全。要持有A公司的股权,不一定要股权转让,也可以认缴出资。
1、小明与A公司签订增资协议,小明认缴出资,从而持有A公司的股权。公司章程及增资协议约定小明的出资期限(按借款期限设置),若小明在出资期限内不实缴出资,到期则无条件退出A公司。
2、小明所控制的B公司借款给A公司,收取利息。
3、借款到期,A公司将本金还给B公司。
4、因小明一直没有实缴出资,按公司章程及协议,小明无条件退出A公司。A公司减资,小明0元退出。
结论:满足了小明的持股要求。退出时,按协议0元无条件退出,也没有征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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