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指派辩护人的案件,没有指派,应该再审?

在叶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死缓,二审法院维持死缓判决,并且复核核准了死缓判决。但是,二审阶段没有辩护律师,死缓复核阶段,也没有辩护律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竟然没有辩护律师参与,这样的审判程序,合法吗?
一、死缓二审、复核都属于应当指派辩护律师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盲、聋、哑人;(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几种案件是必须有律师参与的,如果当事人本人没有委托律师,则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二、应该指派辩护律师的案件,没有指派,应该再审?
那么,如果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没有辩护人到场参与,仍然作出了判决,且判决生效,应不应该再审呢?以辩护权被限制或被剥夺的理由申诉,成功率如何呢?
案例一、在河南某法院案件中,被告人系聋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法院也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判决发生效力之后,法院决定再审。理由在于: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盲、聋、哑人。”本案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故原审没有为被告指定辩护人属程序违法,应予纠正。于是,通过再审予以纠正。
案例二、在广西某法院案件中,该故意杀人案的其中一名被告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本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进行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法院裁定再审,理由是:一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未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小结
从理论上分析,应该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案件,违法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据此应该进行重审。以该理由申诉,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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