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离婚协议可否更改? 抚养费的约定,不应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

1周前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王某甲与易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王某乙,2010年两人离婚,并达成协议:王某乙由易某抚养,王某甲不承担任何费用。之后,王某乙一直同易某共同生活。2018年,易某与案外人朱某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育一女,生活较困难。

因生活水平提高,易某没有工作,独自抚养王某乙有困难,且王某乙已上高中,日常开销大,为接受更好的教育,王某乙将其父王某甲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甲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直至王某乙年满十八岁。

法院审理认为,虽离婚时协议已约定王某甲不承担王某乙任何费用,但考虑到王某乙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以及其上高中之后生活、学习成本的提高,故认为王某甲应适当支付王某乙部分抚养费。根据王某乙现就读高中的实际,并结合王某乙的负担能力,综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自2021年1月起,王某甲每月向王某乙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王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故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并不能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有协议中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条款约定,不应损害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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