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曝光十大虚假违法广告 巴南“天空之境”等上榜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1月24日10时30分讯(记者 李华侨)今(24)日,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从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该局持续强化广告导向监管,聚焦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药品、医疗、食品、房地产、教育服务等重点领域广告,强化执法办案,广告市场环境不断净化。为进一步宣传广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消费者识别违法广告能力,该局从今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办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中选出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重庆莘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设网站发布教育广告,广告中含有“目前已成西南片区规模最大、师资最强、质量最优、学员满意度最高、出版图书最多、做题app更新最快的公职考前辅导机构”、以及“考前再提30分”等内容。经查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使用“最佳”等禁止用语、对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2020年3月,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0元。
重庆都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秀山渝秀路店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药店发布的“百灵鸟牌双羊喉痹通颗粒”药品印刷品广告,广告中含有“独家苗药,绿色抗炎,抗菌,抗病毒,快速消肿止痛,对急性扁桃体咽炎的有效率为96.6%,对急性扁桃体炎的有效率为90%”等内容。经查明,当事人发布的上述药品广告含有有效率,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0年3月,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重庆煌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设网站发布教育广告,广告中含有“ 助学本科,最快1年拿证”,“网教专本科,九大名校任你选,保证拿证”,“上班族自考就选助学自考,1.5年毕业,文凭一样,考试科目少,送辅导班,考前押题,通过率80%”,“助学自考:免考、校考、统考,1.5年拿同样自考学历”,“参加助学自考本科,最快1年可以获取本科学历”等内容。经查明,当事人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属于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5月,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0元。
重庆善峰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电视媒体发布“今古堂”艾草贴广告,广告中含有“原来脖子僵硬转不动的,贴了今古堂艾草贴,现在抬头扭头不费劲” 、“原来腰椎酸麻不敢动的,贴了今古堂艾草贴,现在蹲下起来不费劲” 、“原来膝盖疼痛没法动的,贴了今古堂艾草贴,现在上下楼梯不费劲”等内容。经查明,“今古堂”艾草贴广告宣称的功能、用途与实际情况不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
根据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0年6月,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重庆狂欢乐园旅游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旅游广告,广告中含有“巴南天空之境+玻璃漂流送票啦”等文字信息和“天空之境”实景图片。经查明,该广告中使用的“天空之镜”的实景图片与现场不一致,系由当事人弄虚作假,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0年7月,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涪陵区林家茶叶经营部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茶叶广告,广告中含有“茶叶,天然饮品,减肥降脂 抗氧化 防癌防辐射”等内容。经查明,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虚构其减肥降脂 抗氧化 防癌防辐射功能作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0年7月,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
重庆智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今日影视大全”APP发布“固元灸”产品广告,广告中含有“经过两个周期的调理后,感觉我老公就像变了一个人,身体里……”等低俗内容。经查明,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媒体单位,对推送广告未尽法定审核义务,致其广告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0年8月,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50000元,没收广告费用2.58元。
重庆飞洋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售楼部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含有“渝北区总价最便宜、层高最稀缺、双轨接驳最便捷空港与水港核心地段” ,以及“即买即送收租起始租金约63元/㎡、保底租金约3000元/月起”、“租金63+元/㎡持续稳定收益” 、“一层价格双层价值即买即升值”、“普纳斯行政公馆即买即收租起始租金约63元+/㎡ 、保底租金约3000元/月起”、“跟着大牌稳赚未来”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2020年8月,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处罚款200000元。
重庆海上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售楼部通过印刷品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含有“坐拥超600万客流,轻松赚取超稳定现金流”的字样,在其发放的宣传单上印有“全满带租约”、“人气品牌入驻,‘钱’景眼见为实”、“‘4+3’金管家,全程无忧护航”、“全面服务商铺投资、经营的各方面需求,确保商业租赁收益的高额、稳定,助力无忧发展”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2020年8月,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广告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0元。
重庆渝都生殖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医院内通过印刷品发布医疗服务广告,广告中含有“汇聚顶尖医资力量”、“已与全国多地权威生殖学专家、名医、教授建立长期独家合作关系……让西南地区的夫妻在重庆即可享受全国最顶尖、最专业的诊疗服务”等内容。经查证,当事人发布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内容虚假,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之规定,2020年11月,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