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巴黎和东京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第三次部长联席会议声明 要点快报

巴黎和东京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第三次部长联席会议

2017年5月3日至4日,巴黎和东京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第三次部长联席会议在加拿大温哥华召开。应加拿大运输部的邀请,交通运输部何建中副部长率团出席会议并发言。

何建中副部长在大会发言中指出,中国是海运大国,海运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维护海上安全与贸易畅通是中国与周边国家合作发展的基础,也是构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保障。中国高度重视国际海事公约批约和国内立法工作,坚持以国际规则、标准作为开展监督检查的依据,保护海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中国高度重视港口国监督检查人员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员队伍逐步扩大。何建中副部长强调,中国政府将继续履行港口国监督责任,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和区域备忘录合作,乐于与巴黎和东京备忘录其他成员国协作,为实现全球航运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会后,出席会议的各成员国代表签署了主题为:“保障航运业负责任、可持续的发展—为提升安全、保护环境、改善船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而努力”的部长联合声明,声明中呼吁海运业相关方面共同采取措施消除低于标准船舶的营运,重点突出了今后在进一步加强海上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两备忘录成员国应采取的举措。该声明要点如下:

1、 新公约的履约

自第二次巴黎备忘录与东京备忘录联合会议以来,一批新的公约、规则已生效,如:2006海事劳工公约,国际渔船培训、值班、发证公约(STCW-F),国际船舶压载水与沉淀物管理公约,内罗毕残骸清除公约, MARPOL公约附则VI及其修正案,极地规则等。新公约的实施,需要各成员国的大力推进和统一执行,巴黎备忘录和东京备忘录对新生效公约的实施给予了高度重视。首先,为有效的履行公约,各成员国加强对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培训,对检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有要必要,可以邀请具备资质的专家参与陪同检查。其次,港口国在开展监督检查的同时,也要保证包括单航次国际航行在内的本国船旗船舶的航行安全。对于新生效公约,两个备忘录组织应加强对MARPOL公约附则VI的履约检查,以提升履约水平,保障公平竞争。再者,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监管压力在于在开展检查时对急剧增加的证书和文件予以核实,以及对新兴的电子证书进行识别。考虑到国际海事组织便利运输分委会(FAL)通过了《电子证书使用指南》,船舶证书可用电子形式制作和签发,可以有效降低对纸质证书的依赖,减轻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负担,下一步,两备忘录组织将加快与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合作,对电子证书进行认证。

2、 消除低于标准船的责任链

为促进航运业发展,确保海上安全,船东、管理公司、船旗国、认可组织及船级社需要共同努力,紧密合作。除此之外,船员、船员工会、租船方及沿岸国家也应积极参与。声明强调上述机构应同经济组织、保险公司、造船厂、认可安全组织、港口当局、航海培训教育机构及船员福利组织加强合作,以形成完备的责任链,加强监管,有效消除低于标准船,同时可以进一步简化缺陷整改措施。

3、 渔船安全问题

尽管SOLAS公约第V章、STCW-F、MARPOL公约及其附则中均有涉及渔船的条款,对渔船在海上航行及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规定,但是每年仍有大量的涉及渔船的事故发生。近年来非法捕鱼情况逐渐增多,联合国粮食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召开联合会议,会议成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为改善渔船的居住及工作环境,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2007渔船工作公约》(ILO.188),希望改变这种现状。尽管各成员国对渔船的检查政策、监管措施不尽相同,声明依然鼓励开展渔船检查的成员国能够分享渔船监管的经验,有助于国际海事组织加强对包括渔船在内的船舶技术、操作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制定监管措施。

4、 客货物运输的安全问题

由于货物液化、货物虚假申报、货物不合规定的积载和运输导致的包括人命伤亡和环境污染在内的严重海上事故依然频发。这些事故凸显了通过采取进一步行动,在这些区域依据SOLAS公约第VI 、 VII章以及相关的强制性规则,实行更加严格、高效的货物方面的港口国监督,以提升安全、保护环境的必要性。同时注意到,近年来,发生了多起备受公众关注的涉及客船和渡船的事件。人员伤亡事故调查表明,人的因素仍然是事故的首要因素。部长声明强调,装货港监督机制需要确保货物的托运人遵守强制规则所规定的义务,港口国主管机关需要对船舶实施更加高质高效的监督,应建立机制更好的对托运人实施监管,以保障船舶安全。

5、 港口国监督制度建设

资金投入、制度建设是保证港口国监督检查的有效开展的基础。声明中强调备忘录组织各成员国应为维持高效、充满竞争力的港口国监督系统提供足够的资金及支持,备忘录组织应协调不同区域港口监督的制度和程序的一致性,对于各成员国中采取的新的检查制度、措施,应及时公开通报并及时评估,以确定相关项措施是否在备忘录成员国推行。

6、 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培养选拔

考虑到新公约的生效和造船工艺及设备的提升,以及港口国监督检查的声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专业技能及职业操守,声明中决定加强对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培养,通过新技术和远程教育等手段,加强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区域交流培训,提高检查官的水平;鼓励成员国创新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招募、培训制度,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港口国监督检查的队伍;通过制度建设,确保港口国监督检查官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对发现的腐败指控应开展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应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港口国监督的纯洁性和良好的声誉。

7、 巴黎备忘录及东京备忘录合作新动向

巴黎备忘录及东京备忘录合作动向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制度合作。近年来,基于备忘录组织的高效运行,大量船舶被拒绝进入巴黎备忘录和东京备忘录区域,船舶滞留率显著下降,声明中决定考虑强化巴黎备忘录的拒绝进港制度和东京备忘录的黑名单制度。

二是加强交流合作。国际法规的有效、统一实施,对港口国监督的开展很有必要。声明中要求两备忘录对公约实施要进一步统一,加强区域间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交流、协调,对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分析研究,用以推进相关法规的起草。声明中鼓励各成员国使用基于风险的选船机制,并加强对认可组织的监管,还要求两备忘录对CIC检查的结果进行重新评估,用以确定进一步的行动。

三是加强操作性检查。考虑到人员操作在航行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声明中强调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应增加对操作性检查的比重,并对检查结果中涉及人员操作缺陷进行重新评估,鼓励各成员国加强对高素质船员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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