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9:船员连续工作超过13个月船舶将被滞留(AMSA)

近日,澳大利亚海事安全局(AMSA)发布了一则航行通告,该通告是关于执行《2006海事劳工公约》中涉及船员在船连续工作时间的条款条款,船员在船连续工作时间在《2006海事劳工公约》Regulation 2.4 – Entitlement to leave and Regulation 2.5 – Repatriation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基于公约的上述规定,AMSA一旦收到船员连续工作超过11个月的投诉,AMSA检查官将核实船员实际工作时间是否符合《2006海事劳工公约》Regulation 2.4 和 Regulation 2.5 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如果检查官确认船员已经在船工作了11个月,但是不到13个月,并且这种情况是在船员自愿的前提下发生的,并且符合船旗国的要求。检查官将开具不符合项提醒船东、船长注意,并希望该不符合项能够第一时间解决,船旗国在船员连续工作时间方面的规定也会被重新考虑。

如果检查官确认船员在船连续工作了13个月及以上,根据MLC, 2006 Standard A5.2.1.6的规定,船方将被开具不符合项(被滞留),直到该项目被整改完毕或者船方递交一份检查官满意的整改计划并确保该计划立刻执行之后,船舶方允许开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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