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主债务又有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而给付又不足时,按什么顺序履行?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有主债务又有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而给付又不足时,按什么顺序履行?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Article 561 If the obligor has to pay the interest and the expenses incurred in the pursuit of the obligations beside the principal obligations and the prestation is insufficient to clear all the obligations, the prestation shall be deemed as being made in the following order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by the parties: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1. expenses incurred inpursuit of the obligations.
(二)利息;
2. interest;
(三)主债务。
3. the principal obligations.
首先,先说明下我的疑问。我认为民法典本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的规定是有问题的。如果本条没有问题,那么,履行主债务,支付利息并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就成了债务人的法定义务。而实践中,债务人是否要支付利息、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属于当事人协商的范畴,不应由法律直接规定债务人的义务。这样的规定也未必符合债权人的利益,很多情况下,债权人只是希望债务人履行主债务即可,并不想要债务人支付利息或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立法者的本意不应如此,立法者也不想做一件债务人和债权人可能均不需要的条款。实际上将本句看成是整个条款的一个假设条件就可以说得通,即如果“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那么在给付不足时,应按以下顺序履行。因此,我的英文翻译就没有按照原文所表述的意思,而是按照立法者的真实意思进行了翻译,敬请留意。
第五百六十条说的是主债务的有不同情况而给付不足时应当先履行哪一部分债务,而本条说的是主债务和从债务在给付不足时,应先履行主债务还是从债务的问题。
法律规定的顺序是先履行费用、再履行利息、再履行主债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而当事人对履行顺序发生争议的,只能按照本条规定的顺序履行。
还是以实例说明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假如债务人拖欠债权人债务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4%,其中已经拖延一年的时间,合计利息24万元,债权人起诉时共花费诉讼费和律师费10万元。如果诉讼前债务人支付了30万元,那么,这30万元应该怎么去抵扣债务人的债务呢?债务人主张30万元是支付的本金部分,对债务人最为有利。因为支付后本金只有70万元,以后计算利息的底数就会减少,相应的利息也会减少。但债权人可能不会同意债务人的这种算法的。根据本条规定,30万元应首先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10万元,其次,支付利息20万元,因此,在债权人看来,债务人还欠债权人本金100万元和利息4万元。在计算以后的利息时,底数仍然是100万元。
如果双方对债务履行的顺序没有约定,那么,债务人在支付30万元时,即便支票上注明汇款用途是“支付本金”,也不影响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计算本金和利息。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债务人是不是很亏?实际上债务人是不亏的,本条的规定也是非常公平的。如果债务人及时履约,就不会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的问题了。至于利息,如果是借款利息,那是债务人本就应该支付的。如果是违约利息,那么,债务人没有违约的,自然不会有违约利息。因此,本条的目的还是在催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诚信经营,以免再给债权人送法律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