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刑法:解差勒索、逼奸、私制刑具 歹毒行为触怒皇帝 自食其果
正统十二年春,南京刑部将免死充军的罪犯,集中发遣充军,其中发往广西烟瘴地区的有六人,由舍人余鼎带领四名军余负责押送。
押送罪犯并非什么好差事,山高路远,危险重重,但因为有着丰厚的油水可捞,所以也算得上是一个美差,余鼎和军余们是分别出了五两银子和一两银子才谋得这桩差事的。当然,如果一路上挣得油水还少于成本的话,买差事的损失,多是由充军的犯人出钱补偿了。
这次被充军的六名犯人中,有两名是要佥妻发遣的,意思就是要带家属一起前往。按大明律,人犯家属,除妻妾可以跟随之外,其余亲属可以自愿随之前往,所需费用自行承担即可。因此,尽管押送名单上是六名人犯,实际上这一行跟随的人有数十人之多。
在这些人犯中,有一个叫康梦鹤的年轻人,因为新婚妻子芳莲被恶少欺辱,一时气愤,将恶少杀死,按律判处斩首,因情有可原免死,发广西充军。康梦鹤夫妻情深,芳莲毫不犹豫地跟随丈夫同往。
此时的芳莲不过十八岁,乌发垂肩,眉如新月,不说是沉鱼落雁,也是如花似玉,涂黑了脸也难掩天生丽质。
房产变卖所得的钱,全部缠在芳莲的腰中,外面再套件破布衣衫遮挡。出发时金银细软还是一笔大数目,但给了余鼎等人常例钱,沿途又付了急递铺食宿及常例,应付了日常开销和军士的勒索后,路程刚走了一半,已经所剩无几了。
出了南直隶地界,余鼎等人不再受当地地方官的管束,便露出其本性,对人犯轻则呵斥,重则鞭打,遇到旅舍,必大吃大喝,所有开销均由人犯及家属支付。此时的芳莲已经没钱支付了,少不了吃上苦头。
为了管束犯人、让他们对自己言听计从,余鼎还发明了一种叫扳罾镣的刑具,看谁不顺眼或拿不出钱,就在晚上住宿时给他戴上。这种刑具将人的头与脚攒在一起,蜷成一个圆团状。若是头朝下太久,人会昏厥;若是脚朝上太久,血液直冲头脑,即便不昏厥,也会头昏脑胀,狼狈不堪,难以入眠。而第二天无法赶上队伍,少不了又是一顿毒打。
芳莲心善,看不得人犯受罪,有钱时,会主动出钱,让他们不受扳罾镣的折磨,人犯们都很感激芳莲,却不想这一举动引起余鼎等人对她的注意。
这天,走了约百里路,一到住处,人犯、家属和押解之人都劳顿不堪,倒卧不起。芳莲是小脚,一路走来,更是血泡叠关血泡。到了住处,康梦鹤心疼妻子,让妻子先行洗漱干净,为她敷上药膏,将脚包裹起来。这一景象正被从门外经过的余鼎看见,洗干净脸的芳莲,面容娇美,生生将余鼎的魂勾走了。
到了下一个住处,余鼎找到芳莲,让她陪自己同眠,芳莲如何肯应?这下惹恼了余鼎,找了个借口就给康梦鹤上了扳罾镣。康梦鹤气不过,质问凭什么,余鼎大言不惭地回道:“我想要你媳妇陪我睡觉,她不同意,只好让你去劝她。若是不来,以后每晚给你上扳罾镣,让你生不如死!”
康梦鹤也不想让妻子受辱,宁愿自己受罪。
芳莲不知底细,还以为钱能解决问题,军余们不敢收她的钱,只是将余鼎的意思转告了她。芳莲无奈,只能整夜不睡陪着丈夫,时不时帮他翻转一下身体,使他少受些苦。
看到妻子每晚陪自己受罪,康梦鹤于心不忍,劝道说:“贤妻,都怪我无能,没有本事保护你。如今你随我充军,我已经对不起你了,却不想那余鼎如此可恶,对你不怀好意。你感念夫妻之情,不答应,可见你对我的忠贞。照这样下去,我怕是到不了广西,独留下你一人,又当如何是好啊!”
芳莲早已泪流满面:“当初恶少欺侮我,你不顾一切,挺身而出,为我杀了人,如今你充军广西,都是因为我连累了你。想不到这一程,我又连累了你,你让我情何以堪?”夫妻二人抱头痛哭。
但人在屋檐下,哪能不低头?无计可施之下,康梦鹤最后还是说道:“他们不要钱,只要你,若是不答应,我活不到广西,而你也难逃魔爪。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今天我们的日子还长呢,我们不应该计较一时的得失。”
说完,康梦鹤让芳莲先回自己房间,然后去将余鼎叫来,说媳妇答应陪睡,让他解下扳罾镣。余鼎大喜,让军余将他身上的扳罾镣解开,自己兴冲冲地去到芳莲的房间,遂了他的奸计。
就这样,康梦鹤夫妇历尽无限苦楚,晓行夜宿,终于来到了广西充军服役之地。
余鼎将人犯移交后,又敲诈了康梦鹤夫妻一笔钱后,得意洋洋地回京复命去了。康梦鹤夫妇受到如此屈辱,又失去钱财,有苦说不出,只能暗暗祈祷自己能够好好地活下去,能有报仇雪恨的那一天。
康梦鹤读过几年书,在服役之处,负责主管吏书,生活稍微好些,但仇恨依旧在,他们一直在等待着报仇的机会。
几个月后,广西巡按来此地视察,康梦鹤夫妇认为机会来了,写下状纸,拦轿喊冤,与同行的几个犯人一起,将他们一路上非人的遭遇哭诉出来。
几个押解罪犯的舍人、军余,竟然敢如此凌辱人犯,还逼奸人犯之妻,岂不是目无王法?广西巡按当即将此事上奏皇帝,请求将这些恶徒绳之以法。
明英宗见到奏章,也深觉行为恶劣,若不严惩,实在有碍朝廷体统,批示道:递解之人,索财物、夺衣食、甚至妇女被其奸占,身体被其棰楚,幸而到家,不胜其苦。而余鼎等人,私创扳罾镣,非刑害人,逼奸人妇,甚是可恶,若不严惩,如何彰显国法以儆效尤?应对余鼎等人按军法论处。
余鼎等人,索要人犯财物衣食,奸淫人犯妻子,凌虐犯人,使犯人受尽苦楚,法理不容。更可恶的是,还私创刑具,使用非刑害人,实在是骇人听闻。不从重处罚,不能达到惩治和警示的作用。
余鼎按军法,不用经过审判程序,就可以直接斩首,其余人员为从犯,所以杖三百,发边远充军。
军余们万万没想到,几个月前走在这条路上的自己,趾高气扬、吆三喝四地打骂勒索人犯,而今再走这条路,自己却成为了那个被押解的人。当初费尽心思勒索的银两,还没来得及享受,就被全数没收了。
费了一身力,到头来什么也没有得到。军余们深知路途中的艰苦,更知道押解之人的狠毒,有两个因害怕,没有发遣之前就先自杀了,可谓是:害人终害己,报应最公平。
流放作为一种刑罚方式,远古时零星出现,秦汉时代逐渐形成体制,南北朝后期,流刑开始进入五刑体制,隋唐之际,流放之刑正式出现在中国刑罚史上,并一直影响到清末。可以说,这一刑罚存在于中国历史达几千年之久。
在国外,同样也有流放的刑罚,十六世纪俄国将犯人流放到西伯利亚,十八世纪英国将犯人流放到澳洲和美洲。一方面,减少了国内矛盾,另一方面,又为国家开辟了新大陆和殖民地。
1910年,清政府编写了一部《大清新刑律》,其中完全取消了流放制度,但该法律并未正式实施,直到中华民国建立以后,流放制度才在中国大地上正式被消除。
流放看似免除了身死,但带来的却是生理和心理的双重折磨。对犯人来说,遇上余鼎之辈,能不能活着到目的地是一回事,在途中却已经是生不如死了。可以说,流放不等于死,但仅次于死。
当然,我们不能罔顾当时的历史环境来看待这一政策存在的必然性。正因为它的存在,才会让更多的人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从而间接维护了社会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