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工程监理费”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总有一些费用支出,在税法的规定中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致使执行起来容易产生一些偏差,下面就来同大家探讨一下,房地产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支付的“工程监理费”能否在土地增值税中扣除问题。
案例
工程监理费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与加计扣除?
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项目开发的过程中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与友元监理签订了监理服务,合同总金额为500万元。
那么,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给友元监理的监理服务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并享受20%的加计扣除呢?
政策依据
1、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1)、(2)项法规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
(6)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1),(2)项法规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企业一般设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借款费用等成本项目。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为业主代扣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等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的分析,工程监理费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间接费,能够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按不超过5%的开发间接费用中扣除。
当然,部分地域在执行政策时,主要以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为由,将工程监理费排除在扣除项目之外,其实是不合理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中说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也就是说,根据立法精神,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因此,工程监理费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间接费,能够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按不超过5%的开发间接费用中扣除,并享受20%的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