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种情形“容错纠错”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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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孙艳芹 通讯员韦颖 张呈林)昨日记者从淄博高新区纪工委监工委获悉,淄博高新区通过划定12种情形予以容错,鼓励党员干部在工作中消除思想顾虑,积极履职担当。
为全面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氛围,淄博高新区纪工委监工委近日出台了“容错纠错”工作流程,将按照申请、调查、会商研判、纠错整改、逐级报送等程序启动容错纠错机制,同时建立健全纠错、申诉、澄清保护等机制,鼓励干事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营造积极向上、敢于担当、正义善良的良好风气和氛围。
淄博高新区纪工委监工委规定,除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外,对在下列情形中出现失误或错误,但符合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出于公心、未谋私利、主动避害等容错免责条件的,可以申请容错处理:
(1)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2)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敢于先试先行、积极探索实践的。
(3)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4)在推进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过程中,敢于突破常规和惯例,有效破解难题的。
(5)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着眼于提高效率,合理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的。
(6)在推动工作落实过程中,遇到推诿扯皮、牵制,创造条件、排除阻力、积极破解“落实不力”问题的。
(7)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临机处置、促进问题解决的。
(8)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
(9)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10)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按照上级规定、技术规范、监督计划,已经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严肃查处的;受执法技术手段制约难以发现安全隐患的。
(11)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具有从轻追究责任情形的。
(12)其他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
责任编辑 夏侯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