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之二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学习笔记(七)
培训回来还要接上期学习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
4.是否有见证人签字
(1)扣押原始介质的,没有见证人的,应当有全程录像。
19年公安部《取证规则》第十三条“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有关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过程全程录像。”
(2)对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没有见证人的,应当有全程录像,且对录像文件应当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记入笔录。
19年公安部《取证规则》第二十一条“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全程录像,对录像文件应当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记入笔录”。
在这要注意,现场提取电子数据与扣押原始介质上是有区别的,虽然都是没有见证人就要求录像,但现场提取电子数据不能光录像就完了,录像完还要再对录像文件进行完整性检验。
5.在提取和收集的电子数据记录中,是否记录了校验值
实践中,我们主要应当注意数据校验的问题:
16年《电子数据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其中“完整性校验值”即为了保障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16年《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完整性校验值,是指为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破坏,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校验数据完整性的数据值”。为“完整性校验值”下了定义。
目前,实践中常用的“完整性校验值”是“哈希值”。哈希值可以理解为电子数据的“指纹”,其生成是通过一定的散列算法,将任何长度的输入数据映射为固定长度的输出数值。哈希值具有唯一性,原始数据的任何改变都会导致哈希值产生改变。
6. 电子数据密封、启封、移送过程中,是否有相关记录
实际就是要审查电子数据在各环节的过程,是不是都依法进行了记录。总之,确保电子数据证据从起始提取到审查、运用,全链条合法规范、真实完整,相关场景可重现、可回溯。
7. 有关存储介质的记录是否唯一、对应
如扣押手机,就是要审查扣押手机时所记录的串号、扣押时所拍的照片,是否与鉴定意见或对应的证据是否一致。这些细节有时审查时会不注意,如小编办的一件贩卖毒品案,侦查机关在装订案卷时,用了另外一个案件扣押的手机照片,审查扣押清单等对比发现不是一台手机,还好在审查时及时发现,就让侦查机关重新找到原拍摄的照片并出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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