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300万房产赠外人遭亲属质疑,这份意定监护协议还有效吗?

来源:央视新闻

办理公证、赠予房产、与无血缘关系的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近日,一位上海老人的选择在网上引发了热议。(详情见>>>

什么是“意定监护”?它适用于哪些人群?该怎样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昨晚(27日),央视《新闻1+1》栏目聚焦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老人和游先生一家人一起生活。

事件回顾:八旬老人将300万房产留给水果摊主

新闻中的老人今年88岁,和水果摊主游先生已相识多年,没事就到摊位上和游先生聊天。老人的老伴已经去世,患有精神疾病的独生子猝死后,身后事由游先生陪伴料理。2017年,老人在家中摔倒昏迷,也是游先生发现并送医照顾。出院后,老人邀请游先生一家人共住至今。

2019年,老人带着游先生找到了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做了两份公证:意定监护公证指定水果摊主游先生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同时,“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指定在其过世后将价值约300万的房产赠予非亲非故的游先生。

然而,老人的亲属通过媒体得知此事后,对公证的程序正当性提出了异议。 亲属们表示,早在2017年,老人就已被医院诊断为阿尔兹海默症,而这份意定监护的公证是在2019年进行,如何证明这是老人在健康清醒状态下的选择?

11月26日,上海普陀公证处办公室主任周贤春对此事做出情况说明,表示老人当时能够完全、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想法,符合办理公证的基本要求

专家解读:意定监护不等同于照顾

不建议将监护人和财产联系在一起

针对这一事件,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欣在节目中对诸多民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法律解读。

  • 如何看待老人亲属的质疑与公证部门的回应?

李欣表示,阿尔茨海默症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公证机关的公证员在同老人沟通的过程中发现他处于清醒状态,言语表达能力也是清楚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老人要求做意定监护协议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他属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目前来看,不管是意定监护还是房产赠予协议都是有法律效应的

如果查阅公证处当初的录音录像和资料,发现老人在做意定监护协议时处于不清醒的状态,即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善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推翻这份意定监护协议。

  • 意定监护意味着时刻贴身照料被监护人?

李欣表示,“监护”同“照顾”是完全区分开来的。从本质上来说,意定监护其实是协助当事人做出决定。比如协助老人去银行取款,或帮助老人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等,和保姆完全不同。

  • 意定监护是否有必要给予一定的钱财赠予? 

李欣表示,这起事件受到广泛关注,主要是因为将意定监护和遗赠抚养协议联系在一起。实际上,并不建议当事人将监护人和财产联系在一起。建议在做意定监护协议的时候,将监护人和财产剥离开来,以防出现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李欣强调,老人作出这样的选择是他的权利

以公证模式做意定监护 保护被监护人权益

据了解,意定监护是2017年《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确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民法典》中也有明确规定。是指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全的人,通过协议方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意定监护关系的建立需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公证确定。

意定监护的出现让很多老人思考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但在现实中这并非一个简单选择。比如一位66岁的独居老人,在上海有两套房子,由于担心自己以后的生活,老人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外地30多岁的年轻人,做自己的意定监护人。了解情况后,上海普陀公证处的李辰阳极力阻止了老人。

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 李辰阳:这(目的)太赤裸裸了。房子弄掉了,钱卷走了,就给你留3000块钱,5000块钱你怎么活?你想过这个事吗? 公证处作为一个司法部门,有责任去识别或提醒当事人,他信任的基础不牢靠。

对此,李欣也表示,以公证模式来做意定监护,可以有效防止这一制度被“有心人”利用

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欣:在做意定监护协议时,经过公证员耐心反复地同被监护人本人沟通,可以考察对方的真实意志能力,还有考察监护人是否有能力去做监护,是一个很好的证据。
此外,公证机关在目前的意定监护当中,可以起到监督作用。目前,上海的公证机关会要求监护人每三个月或者半年要提交一些监护报告,还有提交一些有关财产处理的清单,由公证机关来进行监护监督。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