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效证明有关事项的规定(2020)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生效证明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有效提升法院案件审理信息流转质效,按照全省法院院长会议的部署要求,现就生效证明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再审、退还诉讼费用等,凡生效法律文书系本省三级法院作出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生效证明。
当事人需要凭借生效证明在其他合法领域使用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出具生效证明。
二、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当在案件生效之日起3日内登录福建法院审判信息系统(下称“新法标系统”)准确填写生效日期。
三、档案部门在接收审判执行部门移送纸质卷宗时,应当通过新法标系统推送的“移交清册”,逐一审核案件宣判或者送达最后一位当事人时间与纸质卷宗材料是否一致,相应的系统生效日期与纸质卷宗材料是否一致。对“两项不一致”的案件,档案部门不予归档,并退回整改。
四、全省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依当事人申请的案件生效日期查实及对外出具生效证明工作。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含12368热线座席人员,下同)可以通过福建法院司法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平台下称“大数据平台”)等查询关联案件裁判文书生效日期信息,以此作为立案审查、对外出具生效证明等的依据。
五、对外出具生效证明,应当在大数据平台在线生成,加盖法院电子印章。生效证明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六、当事人申请出具生效证明的,可以到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法院领取,或通过就近法院自助服务终端打印,也可以通过网上自助打印。
七、本规定下发前,未经档案部门审核确认生效日期的案件,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新法标系统提醒该案承办法官、书记员在3日内确认法律文书生效日期信息。经案件承办法官书记员确认后,作为立案审查、对外出具生效证明等的依据。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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