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保险业监管政策年终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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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2017年,对于保险业来说,是非常不寻常的一年。4月,保险业监管掌门人项俊波“落马”,保监会主席职位空缺至今。2017年也被称为保险业的最严监管年,监管的工作并没有因为掌门的空缺停滞,相反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今天小观就为大家细数一下,2017年保监会发布的那些新政策。
1、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中国保监会在1月4号发布《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开始施行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同时废止。
小观划重点
明确“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公司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内部审计部门共同组成合规管理的“三道防线”;
提高对公司合规部门设置、合规人员配备的要求,规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专职合规人员和兼职合规人员的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
提升合规管理的履职保障,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合规审核机制,强化合规信息系统建设和合规工作独立性;加强合规的外部监督,明确合规监管的原则,对违反合规监管的行为设置相应监管措施,加强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机构合规工作的监管。
2、保监会发文规范人身险产品开发
5月16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其中明确,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
小观划重点
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
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产品宣传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财”“投资计划”等表述。
3、保监会启动二次商车费改
6月9日,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权,下调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下限。
小观划重点
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 在深圳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2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25];河南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80-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天津、河北、福建、广西、四川、青海、青岛、厦门等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境内其他地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8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财险公司费率精算报告中全国、各地区车险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等主要指标预期值均不高于各指标前三年平均值,且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率[(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已赚保费]不低于该指标前三年平均值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在申请材料中对拟使用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名称编号、费率计算公式和费率调整范围进行简要说明,无需报送详细的费率方案。
财险公司应建立常态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回溯和修订机制。
4、保险公司将全面实施双录
2017年7月1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通过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此办法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小观划重点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明确了需要涉及“双录”销售的保险产品和销售渠道。“双录”实施范围分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这两类。
办法明确了可回溯管理内容,保险销售的关键环节——保险销售人员出示证件和相关资料、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等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同时还按照“谁保存、谁质检”的原则,明确了对可回溯资料进行质量检测的要求,以保证录音录像的质量。
5、保监会整治机动车保险乱象
7月11日,保监会向业内下发《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要求,各财险公司应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车险业务的合规性管控。
小观划重点
《通知》明确,财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网页链接服务,但不得委托或允许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
《通知》特别强调,不得脱离公司发展基础和市场承受能力,向分支机构下达不切实际的保费增长任务;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防预费等方式套取费用。
《通知》明确规定,各财险公司应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得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具体来看:
不得通过虚增零配件项目、虚构工时项目、提高零配件价格、提升工时费定价标准等方式,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或增加保险理赔支出,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不得以交纳业务保证金、承保利润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
6、保监会规范信用保证保险
为进一步规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信保业务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保监会在7月20号发布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小观划重点
一是禁止保险公司为部分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产品和服务,如: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非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AA+以下的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等。
二是禁止保险公司承保违反保险原理、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上限等信保业务。同时,禁止保险公司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开展信保业务。
三是禁止保险公司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合作以及超额承保网贷平台信保业务。
7、保监会收紧健康险监管
11月15日,保监会下发《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健康险的经营管理、产品管理、销售管理、精算要求、健康管理服务与医保合作等方面进一步防范健康险运营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
小观划重点
进一步规范短期健康保险费率浮动范围,由过去的机构上报、监管审批,转变为划定短期健康保险费率浮动范围不超过基准费率的30%这条“监管红线”。这对于目前市场上热销的“百万医疗险”来说,将对未来公司承诺续保带来一定影响。
新版规定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起见不得低于5年,且护理保险不得以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之外的情况作为给付条件。这意味着,过去以“万能险”形式设计的长期护理险或将“隐退”。
本次《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关于“健康管理服务与医保合作”的相关规定,对于健康保险产品额外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价格作出了限制。
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应当成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5日,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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