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拆的“LV”惊喜盲盒,是官方正品还是智商税?

近日,所谓88元就能拥有“LV”官方正品的拆盲盒活动风靡一时,引发年轻人热捧。据媒体报道,宣传该活动的大部分商家均采用“LOUIS VUITTON”品牌标志性的橙色系包装盒。商家称,盲盒中包含发卡、戒指、钥匙扣、手链、项链、玩偶等物品,这些物品同时也会在店里售卖,价格在128元至598元不等,因而多数买家对于88元抽一个盲盒就能获得物超所值的奢侈品可谓心动不已。

那么,盲盒里的小物件真的是“LV”吗?

部分售卖盲盒的店主表示,盲盒里的物品是中古包的拆皮款,其中均有“LV”的真皮镶嵌,但上面的五金配件以及贝母部件之类的,都是自家店铺购买且制作的。而“LV”的品牌专卖店店员则表示:“我们从来没有出过所谓的盲盒,他们所谓的保真我们不予置评,也不会对这类非官方产品鉴别真伪。”

如果相关商家对外销售的盲盒里的物品并非LV公司生产,相关的物品及销售行为也未获得LV公司授权的,则相关商家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商标侵权。笔者在此对有关商标权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一、明确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二、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这些类型: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申言之,常见的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标标识侵权案件,即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等案件;另一类是注册商标之间、注册商标与字号、商品名称、商品包装、装潢、域名、APP名称等其他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案件。

本文提到的“LV”盲盒很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其存在商标混淆的可能性,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品牌误导。而在司法实践中,混淆的认定标准有三,首先,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其次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最后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三、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

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使用人往往提出各种抗辩事由以证明自己并不构成侵害商标权或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主张较多的抗辩事由为其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商品或服务不相同也不类似,不产生混淆误认的后果,其抗辩事由主要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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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正当使用抗辩。使用人须证明其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并非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主观上不是想故意引起混淆,而是善意正当使用。判断是否出于善意, 应当综合考虑使用意图、使用行为发生的时间、使用方式以及使用的客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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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先用权抗辩。先用权抗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那些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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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合法来源抗辩。首先,须证明使用人主观上不知道;其次,能够提供合法进货凭证;最后,能够提供明确的来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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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FIRM
作者简介
张 榕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实习律师。

钻研领域:公司治理、合同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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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何 宇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治理、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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