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员工持股合伙协议三注意
随着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提出,混合所有制企业要“稳慎开展”员工持股的要求,众多企业都在探索,以《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为政策基础,合理合规地设计实施员工持股。其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员工持股平台的选择问题。
通过归纳总结成功经验,可以发现合伙制企业是目前多数企业推行员工持股时首选的持股平台。这种企业形式管理相对灵活,同时综合税收成本是比较低的。但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的合伙制企业具有很大的不同点,如经营活动的范围,合伙人的进入、退出,合伙企业的费用管理等,这些都应在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有所体现。
知本咨询结合133号文的政策要求、《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员工持股的咨询经验,总结出了3点需要在《合伙协议》中注意的问题,为大家在组建合伙企业时提供参考。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投资限制问题
依据133号文的政策规定,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故而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需要做出明确的说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作为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其经营范围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涉及投资、资产管理等经营活动的条目进行选择,且在进行工商登记时不宜过多,避免出现合规性风险
2、投资限制条款。
在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企业的管理”相应条目中,应单独设置投资限制条款,明确除用于支付合伙企业费用、清偿债务及合伙企业运营管理之必要所需其他费用外,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应仅用于投资持股员工所在公司,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员工未出资问题的处理
合伙企业成立时,如有员工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认缴金额进行出资,公司需要在合伙企业中对违约员工做除名处理,其应缴未缴的出资部分也需要做相应处理,具体可选择以下三种方案进行:
1、其他持股员工追加认缴。
由其他守约的持股员工自主决定是否追加认缴出资,如果其他员工同时愿意追加认缴的,则根据持股员工原认缴出资比例计算其各自追加认缴的出资;
2、新接纳员工参与持股。
企业也可以选择接纳一名或多名符合持股条件的员工,作为新增人员纳入到员工持股计划中,承担违约员工应缴未缴的出资部分;
3、对相应出资额进行注销。
如其余持股员工均不愿追加认缴,且无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进入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违约员工应缴未缴的出资额相应缩减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
(三)预留股份代持的处理
在员工持股方案的设计中,多数公司会预留部分股权,以引进新进入的人才,代持方既可以选择指定的人员,也可以选择特定的代持机构(通常为基金公司)。如果选择特定的代持机构,合伙协议中就需要对代持机构代持股权所产生的管理费用进行相关规定,内容主要为以下两个方面:
1、管理费用的计算。
通常代持机构代持股权会按固定的费率收取管理费,具体计算为:
管理费=公司注册资本×代持机构持有公司股权比例×每股价格×费率×当年实际天数/365
其中,年按会计年度计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公司注册资本和代持机构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在未来年度发生增减时,以工商变更当日为界分别计算;
当年实际天数为代持机构持有股权的实际天数。如为完整年度,则一年按365天计算。
2、管理费用的支付。
通常情况下可选择的管理费用支付方式有两种:
1)代持机构放弃所持股比对应的分红权,相关权益由其他股东按照股比承接,每年分红过程中优先支付代持机构的管理费用,不足的部分由各股东依据股比份额补足。
2)代持机构放弃所持股比对应的分红权,相关权益由某股东(国有股东/民营股东/持股平台)承接,由某股东(国有股东/民营股东/持股平台)支付代持机构的管理费用。
需要注明的是,管理费用的支付方式用多种,如不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也可与代持机构沟通协商后确定另外的支付方式。但无论选择以何种方式代持,以及何种管理费支付方式,关键是考量收益权与管理费承担义务的对等,其内容都需要在合伙协议中进行明确。
综上所述,在组建作为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时,要注意政策的相关要求,将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人员的出资缴纳,代持机构的管理费用问题,依据企业的情况个性化处理,做到合规、合理、可操作,这样才能让持股员工更放心的参与,也让企业更加方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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