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与法律

文丨乌里单刀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近年来,随着网络和自媒体的发达,在各路公知的“启蒙”或鼓噪下,这一句口号日益为人们所知。然而,喜欢喊这句口号的人却又常常呼吁免费教育、免费医疗、免费养老等等各种免费福利,而且一会儿要立法管制这个,一会儿要立法监管那个。不得不说,这真是莫大的讽刺!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这些人所呼吁的做法,无一例外,正是对私有财产的大规模的侵犯,与他们所喊的口号相悖。他们根本不知道财产权为何物,更不知道法律应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

什么是财产权?什么是法律?财产和法律的关系又是怎样的?19世纪法国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家、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弗雷德里克·巴斯夏,用缜密的逻辑、通俗易懂的语言写出了非常明析和有力的经典论文----《法律》。

巴斯夏说,“生存、能力、吸收利用——换句话说,人身、自由和财产权——这就是人之为人的本质所在。”

“我们每个人当然都从自然、从上帝那里获得了保卫自己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因为它们是构成或维系生命的三个基本因素。这三大因素是互为补充的,要理解它们,三者不可缺一。因为,如果我们不延伸我们的人身,那我们如何具备各种能力?如果我们没有扩展我们的能力,那又何来财产?”

的确,如果我们自己的身体都不归自己支配,连呼吸、进食都成问题,那么我们如何能够生存?如果我们不能自由的采集自然资源,并利用这些资源生产用于满足我们吃的、穿的和住的欲望的各种物品,我们也不能够生存。如果我们不能支配自己采集到的自然资源,不能支配利用这些资源生产出来的,用于满足我们吃的、穿的和住的欲望的各种物品,我们同样也不能够生存。

如果把人身看作是我们最重要最根本的财产,而其他财产是人的能力的延伸,财产权不被侵犯就是自由的状态,那么财产权就是唯一的权利。

巴斯夏又如何定义法律的呢?“法律乃是行使天赋之正当自卫权利的组织;它是用集体性暴力替代个人的暴力,它只能在它有权行使之范围内行使,只能做它有权做的那些事情:即确保人身、自由和财产权之安全,使正义之治降临于所有人。”

“如果每个人都有权保卫他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甚至可以使用暴力,那么,若干人也就有权团结起来,获得某种共识,组织某种集体性暴力,以正规化地提供这种防卫服务。”

“因此,集体性权利的基本准则,其存在的理由,其合法性基础,乃在于个人之权利;据此,我们可以说,集体性暴力除了它所替代之个人性暴力的目的和作用之外,不可能具有其他的目的和作用。”

“如果个人使用暴力侵害另一个体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的行为不可能是合法的,那么,由于同样的原因,运用集体性暴力摧毁某个人或某一阶层之人身、自由和财产权也不可能是合法的。”

巴斯夏认为,“并不是由于人们制定了法律,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才得以存在,恰恰相反,是因为已经存在着人身、自由和财产权,人们才去制定法律。”

真是非常精彩又简明易懂的一连串论述!逻辑上,如果说A赋予B某个东西,首先A得拥有这个东西。我给你一颗糖,首先我得拥有这样一颗糖,不管这颗糖是我买来的还是抢来的。如果权利是由法律所赋予,那么法律的权利又从何而来?事实上,假如法律什么都不做,自然,只要人们愿意,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做任何事都是可以的。则显而易见,如果说“权利是由法律所赋予”,那必定是因为法律先从人们手里夺走了这些权利!

不过,我认为人身、自由和财产权与法律孰先孰后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制定法律的目的。我相信,所有人都不愿意被掠夺,因为就算是掠夺者本身,也不会希望自己的掠夺所得被另一个掠夺者抢去。但很明显,愿意通过掠夺取得财产的却不是所有人,至少我不是这样的人。虽然总有信奉丛林法则的人睁着双眼说瞎话,“人人都有一颗抢劫之心”。这种说法显然是诛心,或者以已度人,也不符合现实。

现实中大多数人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去生产和交换来取得财产收入的。就算是掠夺者,也不敢明目张胆声称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掠夺人们的财产,而总是打着各种充满欺骗的为人民谋福利的旗号。因此,所有人都不会不同意,或至少表面上不得不同意,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确保人身、自由和财产权之安全”。

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律是集体的防卫性暴力,只能针对侵犯人身、自由和财产权之安全的行为作出自卫反击。法律只能通过制止和惩罚不正义的行为来实现正义。“把法律的正当功能扩大到其正当的暴力范围之外,(法律)就不可能是正当的了。”

事实上,“使法律得以存在的,不是正义,而是不正义。只有在不正义不存在之时,才能获得正义。在假构的鲁宾逊一人世界里,因为不存在(第二个人)侵犯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之安全的行为,也就不存在防卫的暴力,没有制定法律的必要。假设突然多了一个人,如野人星期五。如果两人井水不犯河水,相安无事,同样不存在防卫性暴力的必要。正是在鲁宾逊和星期五发生冲突的那一刻起,在(不管是哪)一方侵犯另一方的攻击性暴力发生时,才同时激起了防卫性暴力,产生制定法律以制止和惩罚不正义的行为的欲望,使法律得以存在。

让法律赋予人们免费教育、免费医疗、免费养老等等各种免费福利,正是把法律的正当功能扩大到其正当的暴力范围之外,所以这样的法律不可能是正当的。因为:“法律并不是一只自己会产奶的乳房,法律所分泌的乳汁除了取自社会外,不可能凭空自天而降。如果不迫使某个公民或某个阶层奉献出自己的财富,那么,国库是不可能用这些财富来造福于另一个公民或另一个阶层的。如果每个人拿出某些财富,然后又能获得同等数量的财富,那么,你的法律确实不是掠夺性的。然而,这样的法律对于那些没有钱的人,也没有任何意义;它也根本不能促进收入的平等。法律要想成为实现平等的手段,就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从一个人那儿拿走财富,送给另一个人。而这恰恰就是掠夺的办法。”

巴斯夏对掠夺对着非常清晰的定义:“如果财产未经其所有者的同意,未给予补偿,不管是通过暴力还是通过欺骗,将该财产从拥有它的人手里,转移到并未创造它的某个人手里,我就要说,财产权受到了侵害,发生了掠夺行径。我觉得,这种行径,恰恰是需要法律予以查禁的,不管其发生在何时何地。如果法律本身就干下了这种它本来应当予以查禁的行径,我要说,它仍然是一种掠夺行径,就其对社会的影响而言,这是一种更为恶劣的掠夺行径。”

按照掠夺的定义,人们为了生存,占有和采集无主的自然资源,并利用这些资源生产用于满足我们衣食住行等欲望的各种物品,自然没有侵犯谁的财产。法律以环保、动保等名义禁止、限制人们去占有、开发无主的自然资源,正是做了和它本应该做的相反的事情----不保护反而侵犯人们的财产权。法律以其本身名义占有无主的自然资源,本质上与野蛮时代的君主、帝王所做的并无二样,都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市场经济下,人们利用自己财产去生产,用产品、服务去和其他人交换自己的生活所需,自然也没有侵犯谁的财产,也不需要什么人批准。张三卖产品给李四,或为李四提供服务,需要得到王五的批准吗?

不需要。张三拿自己的私产去和李四交换,并没有妨碍到包括王五在内的任何人,任何人都没有资格批准张三做或不做什么。到此为止,多数人是正常的,但是把王五替换成法律,多数人就蒙了。其实只要我们了解法律的定义和内涵就会知道,个人不能做的事情法律亦不能做。由个人来做的事情如果是侵权,由法律来做同样是侵权。因此所有的行政许可,包括各种生产牌照、经营执照、执业资格等各种限制人们生产和交换的行为,都是对财产权的侵犯。

同样,不管张三拿自己的私产去和A国的李四还是B国的彼得交换,都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财产,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阻止。那么关税壁垒、补贴乃至禁止某些货物的进出口等等贸易保护法律就是对对财产权的侵犯。

生产和交换是人们获取财产的经济手段,也是唯一合法的手段。人的行为是有目的的。我们之所以愿意放弃自己的东西去交换别人的东西,一定是因为我们更需要别人手里的东西,并认为别人的东西比自己放弃的东西价值更高。每个人都想以更小的代价获取更大的利益,这些代价和利益都是主观的。只要人们觉得交易之后的处境优于交易之前,即收益大于成本,人们就会交易。

交易是双赢的,交易也必然是自愿的。我们有权利以任何价格售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如果我们不愿意以某个价格出售自己的产品或购买别人的产品,说明卖出价格过低或买入价格过高。如果张三强迫李四以一百元一斤的价格买下他的大白菜,或者李四强迫张三以一分钱一斤的价格卖出他的大白菜,这能叫做交易吗?不,按照掠夺的清晰定义,违背当事人自愿的“交易”不是交易,而是掠夺!

法律设置最低价格(如最低工资),或最高价格(如最高房租)等任何价格管制都是强买强卖的行为,是对财产权的侵犯。事实上,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同时也是生产者。我们每一个人都要通过自己的劳动,为其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然后交换回自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如果你能呼吁法律提高自己的产品价格,压低别人的产品价格,为什么我不能呢?

最终结果就是互相抢劫,“合法的掠夺”大行其道。最初是一小撮立法者进行合法的掠夺,然而,这将开启一个过程,那些遭到掠夺的阶层不会争取消灭法律之扭曲,而是拼命争取自己也参与掠夺。“似乎在实行正义的统治之前,每个人都必须体验一番残酷的报偿似的——有些是由于其邪恶,有些则是由于缺乏理解力。”

并且,在很多人看来,法律即正义,法律上规定的东西就是正当合法的,于是他们就陷入混乱、陷入矛盾之中。普遍的合法掠夺使道德和法律对立起来,其结果是道德上的混乱:“如果法律与道德彼此冲突,公民将不得不面临痛苦的抉择:要么丧失道德感,要么不再尊重法律。”

“合法的掠夺”也是当今几乎所有民主国家的乱象的根源:“假如我们允许法律偏离其正当目的,不是保卫财产权而是侵害财产权,那么,每个人必将争相参与立法活动,或者是为了保护自己免受掠夺,或者是为了利用法律进行掠夺。政治问题就将总是压倒一切,吸引所有人的注意力。立法大厦的门前将争斗不止,大厦内的斗争也一样激烈。”

总而言之,法律的正当目的是保卫财产权而不是侵害财产权。法律要通过对不正义行为的制止和惩罚,以防止不正义占据支配地位,进而消除不正义来实现正义。而不是直接去做那些正义的事情,比如救助弱者,为消费者鉴别不良生产者等等。法律要在人们受到侵犯时能够去制止,或者在事后惩罚这些侵犯行为。它不能在侵犯行为还未发生,就以保护一部分人的名义先去侵犯另一部分人的财产——“医之好治不病以为功”。

为了保护一部分人的财产不受侵犯,首先要侵犯另一部分人的财产,这样的做法显然是矛盾和荒谬的。据说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应该禁止人民拥有武器,甚至由法律垄断防卫性暴力(某些国家几乎没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原本我们为了更好的保护人身、自由和财产,行使防卫性的暴力,根据这种共识团结起来,组织起集体性暴力,以正规化地提供这种防卫服务。结果这种集体性暴力居然凌驾于赋予其正当性合法性的个人的防卫性暴力之上。这样的集体性暴力(法律)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

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我们可以自由的组织起集体性暴力,正规化地为自己提供防卫服务。如果原先的防卫服务组织干起了与其目的相反的事,即侵犯我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我们当然可以撤销这个组织。同时,如果我们可以自由的组织起集体性暴力,这些提供防卫服务的组织将是竞争性的,并且是市场化的。

因此,只有理解了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我们才能真正懂得,什么才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注:黑体字部分文字摘录自下面这本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财产、法律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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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The Battle of Texel, painted 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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