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医食品」6省4市经营使用管理办法汇总分析

近1个月,随着吉林省、徐州市及泰州市的特医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的纷纷出台,对特医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那么各省各市在特医的流通经营上有哪些差异?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于“营康科技”(ID:shykkjfwh),加入了吉林省、徐州市及泰州市的特医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加以分析。

管理机构

政策差异

1、由卫生健康委牵头,以规范特医食品临床应用为主要目的的政策,会明确特医食品临床使用的具体管理机构与责任部门,从目前看,更多由省临床营养质控中心以及FSMP专家委员会负责全省特医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控,由各医疗机构以临床营养管理委员会或临床营养支持小组的形式开展医院管理工作;

2、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其它部门牵头,以规范特医食品经营管理为主要目的的政策,则更多明确的是特医食品在医院内、院外网络的经营管理要求与责任;

3、黑龙江省和济南市以推动临床营养科室建设为主要目的的政策,则从原则上明确了卫生健康委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管理责任,也进一步明确了临床营养科室建设及特医规范使用的具体要求。

医疗机构特医管理相关要求

政策差异

1、上海、江苏省是以特医食品安全作为医疗机构的管理核心,重点强调进货查验、环保、健康管理、不良反应、应急处置等方面;

2、河北、湖北、黑龙江、海南和济南市徐州市、泰州市是以特医食品在院内的整体使用流程作为管理核心,更多关注特医食品的遴选、评估、处方、审核、宣教和诊疗流程等方面。

特医处方

政策差异

1、各地均明确医生(有的称为执业医师、临床医生)和临床营养师均可开具特医处方;

2、江苏、河北、湖北、吉林、海南、徐州及泰州均将培训及考核合格作为特医处方开具的前提条件,而上海市、黑龙江省和济南市目前无此要求。

特医收费

政策差异

1、除江苏省及徐州、泰州市外,所有省份的特医收费,均没有提到医保结算的事情,而且济南市则明确提出特医费用不计入医保。江苏省内对文件提出“由医疗保障部门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采购及费用结算等工作”,但具体如何结算目前并不明确。

2、目前己明确的收费政策,主要有4类:

1)以湖北、海南省为代表,按照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如特殊疾病营养治疗)进行收费,收费项目一旦通过批准,则门诊及住院均可以实现收费,但此模式操作的难度在于物价批准的收费项目数量必定有限(据了解,湖北省只批准了2个),在将来在面对特医食品多样化、成本差异化的时候,具体操作可能会有难度。
2)以江苏省为代表,参考药品进行编码收费,此收费模式既解决了门诊和住院的收费问题,又解决了将来特医食品成本差异化的问题,收费可扩展空间很大。但目前政策只是提到“可参考药品”,但最终如何参考、是否参考药品还不明确;
3)以黑龙江省、济南市及吉林省为代表,均明确由医疗机构根据成本费用自主定价,但二者也有较大差异,济南市明确规定只能在门诊收费,这对于住院患者来说,在执行中会存在较大不便,不利于广泛临床推广。而黑龙江省则取消了此限制。
4)河北省则灵活设置了2条收费路径,既可记入伙食费,或者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

5)上海市暂未明确特医收费政策,目前多数医院实际还是以记入伙食费为主。

特医食品-国家将统一收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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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医物资管理

政策差异

1、医用食品的物资管理在各医院一直差异较大,有的归属临床营养科,有的在食堂,少量在医院一级库房等;2、河北省、黑龙江省和济南市政策明确提出肠内营养制剂的仓储管理在营养科;3、江苏、湖北、吉林、徐州、泰州、上海和海南省针对特医食品的物资管理,目前没有明确管理部门。

特医信息化管理

政策差异
1、绝大部分省份均将信息化作为特医管理的必然要求(上海政策中虽未明确,但实际质控检查中,信息化是非常重要的检查内容);

2、特医管理信息化,从文件精神看,作用主要包含以下4个方面:

1)实现特医食品全过程电子化管理,保证特医使用可记录、可追溯;

2)确保特医的临床使用按照营养诊断治疗的标准化流程和要求合理使用;

3)医院2020年三级评审明确要求营养支持方案要进病历,缺少特医信息化,对三级评审和互联互通均有影响;

4)特医食品的管理费人费时费力,信息化是很好的效率提升和风险防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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