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对主要负责人责任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为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本次作了一定的修改。
这一次对《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其中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因此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责中第一条就增加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一方面强调是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另一方面又强调落实。
在第一条中很有要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职责,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上水平的有效手段,实践也证明这一点。
并且安全生产标准化能不能真正得到落实并发挥作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必须纳入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中。
在第2条中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加了实施的要求,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能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落实,主要负责人的作用也很大,如果主要负责人不重视这一块工作,会制定出很多看上去很美、但是与实际无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这一条修订另一个变化就是把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纳入到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中,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是在总结过去的事故中建立起来了工作机制,可以有效的预防控制重大事故,本次修订要把这样一个要求纳入到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中。
第十二条正文: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