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协议被认定无效,管理费还能收吗?
建筑领域因多种原因而大量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两类行为所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项目责任书》《项目合作协议》《挂靠协议》等各式各样的协议均是无效的。
既然协议被认定为无效,那协议中关于施工企业收取实际施工人的管理费条款当然也就无效了;再者,挂靠与转包行为为法律所不许,因此而收取的管理费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且在2004年实施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还曾出现过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中直接没收该类违法所得的条款。
也就是说这挂靠或转包中所涉及的管理费,违法、无效,那施工企业还能再收取管理费吗?
我给你选取三个最高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院的真实案例看看,你就清楚了: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案例
关于管理费问题。陈XX、沈XX与中兴公司在《内部承包施工协议》第十四条第1款约定,造价分别下浮6.5%计取工程价款,并备注:“部分费用用于工程管理、业务开拓、外联内协等”。实际施工过程中,中兴公司对陈XX、沈XX组织的施工人员工资均统一造册发放,派员对工程进行管理。按照约定,工程造价下浮6.5%亦是为了支付该部分费用。陈XX、沈XX主张下浮的价款不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工程价款应下浮6.5%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案例
本院认为,本案中所涉及《工程施工合同》因属非法转包而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合同中约定腾达公司转包后可向实际施工人姚X昭、姚X林收取施工管理费的条款亦无效,故腾达公司根据合同中约定请求姚X昭、姚X林支付管理费用,不予支持。腾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派出了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和协调,原审判决酌情确定姚X昭、姚X林向腾达公司支付施工管理费55.6241万元,并无不当。
【案例三】四川省高院2018年案例
至于《项目管理责任书》所约定建设公司提取工程造价6%的管理费,鉴于建设公司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该管理费应当返还给实际施工人曾XX,一审法院予以扣除不当,本院亦予以纠正。
【宋波律师解读】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看到了司法实践中对管理费的两种处理方式:
方式一:只要施工单位能证明其实施了管理行为,法院就会支持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方式二:因转包、挂靠行为是违法行为,不能让施工单位在违法行为中获利,要全额退还给实际施工人。
【宋波律师建议】
若不可避免的已经产生了挂靠、转包行为,作为建筑公司,应当形成并收集充分的管理工作证据,如巡查记录、工作确认单、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书,以证明自己对项目实施了管理。当你有了这样的证据,一旦被实际施工人起诉退还管理费,你至少还有50%以上的把握能收取到一定的管理费。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避免产生挂靠、转包等违法行为,如果确实发现了工程上的优秀人才,可将其吸纳为公司员工,完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再与之达成内部承包协议,如此一来,既形成了合作,又受法律保护,再加上强有力的管理,就能规避百分之七八十的法律和经济风险了。规范管理,看似钱赚少了,但挣的钱是稳当的、受法律保护的,也不至于在工程完工后的三两年又被各种供应商、分包方起诉,多的都给倒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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