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谈:办理使用汽车运毒的运输毒品罪案件的有效切入点
137 不能将“经营谋利”的目的等同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
138 非法放贷罪不能增设,否则P2P、高利贷、现金贷都是犯罪
139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贷款诈骗罪指控是如何辩护成功的?
140 编写、销售“吃鸡”类游戏外挂/辅助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与辩护要点归纳
141 利用“德州扑克”类游戏平台建立赌博俱乐部 实施赌博活动的各参与人刑事责任分析及 辩护要点
142 重大复杂刑事案件,有没有高效阅卷的秘诀?
143 善林周伯云被逮捕,其超级放贷人模式或涉非法集资
运输毒品罪是指,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公通字[2012]26号)第一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可见,本罪是我国刑法予以严厉打击的一条重罪。
对运输毒品罪进行分类研究有助于刑事律师,更加有针对性处理涉及本罪的具体个案,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本文专从使用运输毒品的方式来探究本罪的质证要领,以期获得处理类似个罪的借鉴意义。
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的方式主要包括邮寄(物流)物品夹带运毒、利用人体(体内或随身)携带运毒及被告人自己使用交通工具运毒三大类。这三大类不同运毒方式有其自身各自的特点,同一类运毒方式的证据体系具有类似之处。
本文简要针对被告人或嫌疑人自己使用最常见的交通工具---小汽车运毒涉及的运输毒品案的质证进行简单归纳。
小汽车是现代生活最常用的交通工具,无论短途、长途都可以适应,并且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目前流行的共享汽车更是加大了人们对汽车使用的普及率。诚然,就像“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汽车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带来了可趁之机。因为汽车的便捷性及车内空间的可隐蔽性,成为运输毒品时犯罪分子的首先。据不完全统计,使用汽车运输毒品的案件在所有运输罪案件中比率占到了60%以上。
但是,对于涉及如此普遍使用的运毒工具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并未就使用汽车运毒形成一套固有的证据体系,以致容易忽略案件某些重要事实,而致案件事实不清无法定案或定案证据不足而不得不释放嫌疑人。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侦查机关证据体系的漏洞是有效辩护的核心。善于抓住控方漏洞,做到一剑封喉是辩护律师的获得辩护成功的关键。
如果案件中明确涉及了嫌疑人是开车将毒品运输到指定地点的,尤其是涉及毒品数量巨大,嫌疑人刑期可达到无期徒刑以上的,控方证据体系应当涉及如下事实:
一、有关车辆驾驶路线的问题:驾驶车辆的时间、车辆的驾驶路线、途径路线经过哪里、起点,终点的具体地址;
二、有关车辆本身特性的问题:车辆牌照;有车牌还是无车牌;真车牌还是套车牌;车辆品牌;车辆颜色;车辆类型(SUV、商务还是轿车,二厢还是三厢)
三、有关车辆内部的问题:车上有无行车记录仪、有无车载GPS导航及定位,车上人员共有几名、毒品放置位置,有几名人员下车,毒品的取出位置是哪里(后座或后备箱)等。
四、有关现场交易的问题:从车上取下毒品后是如何交付给对方的,对方使用了什么工具,人数是多少、对方有无当场支付毒资、有无当场验货(如果有是如何验货的)、交易完成后各方是如何离开现场的。
以上问题如果全部查实清楚,基本可以还原整个运毒行为的完整事实。
但是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从入罪的角度出发,以及传统的“重口供、轻程序”的办案思维,往往侧重于讯问毒品是不是嫌疑人的,你(嫌疑人)承不承认运输了毒品?一旦嫌疑人的回答是肯定的。侦查人员内心一阵狂喜,立马宣布侦查工作即告大捷。随即进行第二步程序:毒品成分鉴定。鉴定完成后迫不及待推入审查起诉程序。
也许有读者读到此处会问了,嫌疑人自己都承认了,侦查机关的机关继续往下一阶段推进能有啥错呀?
换句话说,如果侦查机关不问及以上问题,可能会出现何种结果呢?
先不说嫌疑人翻供的事实在庭审中很常见(也就是说嫌疑人可能会翻供),就案件本身而言,因为认定运输毒品的事实只有嫌疑人口供的言词证据,缺乏其他客观证据,根据“孤罪不可定案”的证据原则,案件无法定案。从深层的法治意义而言,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应然价值,对于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案件的每一细节应当查实清楚,才有可能办成铁案。更何况是刑罚相对较重的毒品犯罪案件。一旦嫌疑人翻供或将来申诉,因涉及上述问题的取证时机已过,很有可能相关细节无法查清,法院不得不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而宣告无罪。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在办理汽车运输毒品案件时,如发现卷宗缺乏上述有关四个方面的某些客观证据,可以此为辩靶核心,立即向审判机关反映本案缺乏这些细节,结合具体个案案情,再提出针对性的辩护观点。可以利用侦查机关对关键事实没有客观证据证实的漏洞,指出案件无法排除存在其他可能的合理怀疑,无法得出唯一定罪结论,进而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力争法官将案件定性为事实不清的案件,以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李伟,撰写于2018年5月2日)
李伟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作者
近期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37天成功取保后释放)
2.杨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获缓刑)
3.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后审查起诉阶段罪名变更为非法持有毒品)
4.朱某涉嫌走私毒品罪(在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最终获有期徒刑判决)
5.横跨粤港澳三地的刘某涉嫌贩卖毒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