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最高投标限价和标底价区别
一、概念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有关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或物资限定的最高造价。
最高投标限价:在项目招标采购中,按照标底编制的原则设定的最高投标报价。理论上就是招标控制价,也有将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作为投标最高限价的。
标底价:由业主组织专门人员为准备招标的工程或物资计算出的一个合理的基本价格,通俗讲就是发包方定的价格底线。它不等于工程或物资的概(预)算,也不等于合同价格。标底应当在开标时公布,但不得规定以接近标底为中标条件,也不得规定投标报价超出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区别
最高投标限价:是公开的,若设置在招标文件必须标明,投标价如超过则为废标,可以有效防止抬标。
标底价:是隐蔽的,绝密的,只有在揭标时才能当场公布,它是确定投标人报价的基础,接近标底的投标报价得分最高,标底是心理价位,即使所有报价均高于标底,最低的投标价仍可能中标。标底可以用来比较分析投标报价,具有参考作用,但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直接依据。
三、几个问题
Q1:招标文件中可以不设最高限价吗?
可以不设。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明确“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本条法规中使用的是“可以”,不是“必须”或“应当”,所以招标文件中可以设最高限价,也可以不设。
Q2:潜在投标人不能满足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调整控制价,是否合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确定招标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包括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的法定权利。虽然潜在投标人有不同意见,但招标人有权决定是否更改招标控制价,决定不调整招标控制价并不存在合规性风险。但是,从实务角度看,如果3家潜在投标人中有2家表示因最高投标限价不合理而不愿参加投标,则招标失败的可能性比较大,招标人应当权衡利弊后进行合理决策。
Q3:超过概算(预算)是否就废标?
《政府采购法》第36条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处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0条要求公布采购预算。在通常情况下,采购人设置的最高限价一般都是预算价。当然,理论上预算价并不等于最高限价,有时投标最高限价可以低于政府采购预算价,投标最高限价也称拦标价,高于该限价的投标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将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