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保障和规范中医药创新发展

(本报记者陆悦) 3月24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九章五十八条,旨在保障和促进上海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坚持规范与扶持并重,对上海市中医药服务、中药发展与管理、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传承与创新、文化传播与开放发展、相关保障与监督等进行了规范。

为鼓励中医药传承创新,《条例》提出,要坚持传承精华与守正创新相结合,发展中医药事业,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充分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条例》还明确,要建立健全著名中医药专家学术传承制度,加强 名老中医 药专家工作室建设,推广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诊疗经验,挖掘、整理、传承海派中医流派的学术思想、临床诊疗经验和传统技术;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和民间中医诊疗技术、方药等的搜集、整理、研究、利用,开展中医药学术理论研究。

为鼓励中药新药研发,《条例》提出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科技发展规划,设立中医药科技研发专项,支持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创新中药以及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经验方、医疗机构制剂的中药新药,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剂型改进已上市中药品种,开展中医医疗器械和中药制药设备研发;本市支持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推动中医药产学研用一体化协同创新发展。

中药质量关系到中医的临床疗效。为确保中药质量,《条例》专辟“中药发展与管理”章节,在中药“品质”上加大保障力度。

药材好,药才好。药材质量的优劣,关乎中药产业的兴衰。《条例》提出,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中药生产企业在道地中药材产地建设常用大宗中药材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种植养殖基地,推广使用优良品种,提高中药材品质。

为让药材质量更可控,《条例》明确要求加大中药追溯体系建设。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经营者、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

同时,《条例》中还设计了若干条款以促进中药饮片优质优价。《条例》明确,上海市依托相关行业协会,建立中药饮片质量分级评价体系,市医保部门应当通过完善相关采购政策;此外,《条例》还明确,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 中药制剂 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中药新药创新的重要来源。《条例》还明确,上海支持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经市药监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该举措不仅有利于提高市民用药的便利性,也有助于进一步引导院内制剂从医院走向市场。

不少市民在开药后会选择中药代煎服务,《条例》对此也进行了规范,明确医疗机构委托有关单位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委托具有中药饮片生产、经营等具有相应卫生条件、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受委托的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建立代煎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质量跟踪、追溯、监控体系;制定中药饮片代煎服务规范,加强对代煎服务的质量监督管理。

此外,《条例》还提出建立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为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明确要求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服务能力,推进中医药融入家庭医生制度建设,实现中医药在家庭医生团队服务中的全覆盖;加大中医药优质资源服务基层的力度,同时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合作,支持发展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中医医疗服务。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