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紫月 | “个人破产复权”在个人破产案件中的适用与限制

“个人破产复权”在个人破产案件中的适用与限制

西南政法大学 骆紫月

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至此,个人破产成为人民法院制度创新的热点问题。

前期深圳、温州等地的法院试水审理了一些个人破产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引发了一些讨论。有些人认为,“个人破产”是一种带有否定性和惩罚性的司法行为,但对破产人在经过一定程序和时间后就能够彻底摆脱债务并恢复民事权利感到有些难以接受。这其中既有对个人信用制度不够完善的担忧,更多的是对破产人是否会滥用个人破产复权制度逃避债务存在疑虑。因此,如何在个人破产案件中正确界定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限制破产人滥用复权的制度,成为法院审理个人破产案件时面临的重点和难点。

一、个人破产复权的实践问题分析

在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前期实践中,深圳、温州等地法院基于个人破产失权所总结出的许多有利于“拯救不幸债务人”的司法举措,不仅符合现代个人破产法的理念,也走在了时代的前端。例如深圳法院在限制破产债务人消费时,不限制乘坐飞机和动车;也不限制向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避免了个人破产重整过程中金融机构与银行难以介入的制度冲突。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个人破产复权制度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破产复权时间太短。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以金钱为主的个人债务一直秉持“彻底偿还主义”,强调“人死债不烂”“父死子继”的债务履行方式。现在,长期拖欠债务的债务人被称为“老赖”,可被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因此影响其生活和就业。在如此的社会环境下,将复权时间设置为三年,虽有利于债务人重新回归社会生活,但对于充分清偿债权人的债务而言还是相对较短的,法院的复权裁定容易引发债权人的异议。

其次,对个人隐私保护不够。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法院通常注重对破产人的个人隐私权进行限制,但却没有相应条款要求债权人和管理人对破产债务人申报信息的使用仅限于破产管理,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所限制的隐私权不仅包括破产人,还延伸到破产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不仅难以完全验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也难以发现和制止债权人和管理人滥用破产债务人的个人隐私,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最后,破产复权范围和方式过于笼统。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除在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个人破产复权以外,其余条文均未提及破产复权。并且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也没有明确规定破产复权的方式和范围,破产复权的内容只能根据破产失权的范围进行反推。

二、个人破产复权的适用与限制

基于个人破产复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尝试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解决方案:

一是破产复权实行混合主义。在个人破产复权的问题上,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首先是当然复权主义,即破产终结后破产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必向法院提出申请即可恢复权利。其次是许可主义,即破产终结后破产人不仅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还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得到法院许可才能恢复权利。最后是混合主义,即破产终结后破产人除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不经法院许可复权的情形外,其余情形均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得到法院许可方能恢复权利。对于我国的个人破产复权而言,法院采取混合主义有两个方面的益处,一方面可以将重整成功等无须法院监督的案件排除在外,从而大大减少法院的收案数量;另一方面法院通过审查需要监督案件的相关材料,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权利,逐渐化解人民群众对于破产人滥用个人破产复权制度逃避债务的担忧。

二是延长破产复权时间。当前司法实践中,个人破产复权的时间一般定为3年,时间较短不利于破产人归还债务,也容易给社会公众造成个人破产复权门槛过低的印象。建议法院在确定个人破产复权时间时适用5年复权的标准,采取该标准一方面是可实现与世界主流接轨;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保障破产债权人利益,避免个人破产复权制度的权利滥用。

三是加强隐私权保护。民法典实施后,我国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此背景下,严格限制个人破产制度对隐私权的干涉,不仅是体现人文关怀,也是避免债权人过度干涉破产人个人生活的有效手段。建议法院在审理个人破产案件时加入对破产人个人隐私特别是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个人隐私的保护措施。例如法院可以通过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隐私权使用范围告知书等措施,限制债权人和管理人在个人破产程序中所获得和使用的破产人个人及其配偶、子女隐私的范围。

综上所述,个人破产制度是我国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执行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或许会存在一些阻力,需要从完善个人破产复权的制度入手,逐渐打消对于“合理逃避债务”的顾虑,加快社会公众接受个人破产制度的进程。

原文出处:《人民法院报》2021年6月3日第8版。

公号责编:孙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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