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法院判决首例适用“从业禁止”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2019年7月,被告人古某承包山东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山东省临沂市的一条生产线,并自购原材料生产化肥(复合微生物菌剂)。2019年9月,古某联系山东某化肥公司购买标有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化肥包装袋2000个,并约定用于包装粮食。但古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将这些包装袋用于包装其在山东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线生产的化肥。同年10月下旬,古某在浙江省象山县以每袋100元的价格销售其生产的假冒山东某化肥公司品牌化肥728袋,销售金额72800元。
2019年10月23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抓获正在销售假冒化肥的古某,并当场查获假冒的品牌化肥972袋(价值97200元)。经检验,古某销售的化肥为不合格产品。

该案由象山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象山县检察院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鄞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从业禁止的专门规定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条款,是对犯罪预防性措施的进一步完善,对有效防范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案适用于农用物资的知识产权犯罪领域,属于全市首例。
来源:宁波鄞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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