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的案例来源

王海就是起诉“六个核桃”喝了以后没变聪明的那位。他现在已经成了职业打假人的代称,实际上,社会中确实有这么一群人,以打假为生,知假买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各类赔偿。他们有自己的江湖、自己的规矩,甚至有自己的鄙视链。

这就给法律制造出了新难题。因为一旦遇到相关案件,法律人就要去判断,像王海这类知假买假的人,究竟算不算“消费者”?

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里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也就是说,只有出于生活消费目的,才能算消费者。

那在实践当中,究竟什么算是出于生活消费呢?法律上没有定论。这时候,各地法院就需要通过裁量权来解决。有的法院认为,王海这类人的行为并不是为了满足自身需要的生活消费,不算消费者。

但是,还有些法院就倾向于,可以把王海认定成消费者,为啥呢?

因为这样能够鼓励人们打假,用社会力量来防止商家欺诈,从而能够提高整体的社会福利。

第二种处理方案就是典型的后果主义推理。虽然它也是在解释法条,但却超越了法条的文字本身,而是考虑这个法条运用的具体社会后果。这很符合我们国家提倡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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