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离婚,继子女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继子女是否还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日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法院审理一起半路夫妻离婚后,起诉继子女索要赡养费的案件,判决结果给了回答。
案件回顾
据悉,1987年,离异的赵姨带着6岁的儿子小赵嫁给了同样离异的张伯。2017年,62岁的赵姨向建安区法院起诉并与张伯离婚。2019年,张伯将继子小赵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赡养费并胜诉。2020年,赵姨以年老体弱为由,将张伯与前妻所生的3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
庭审中,张伯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均不愿意承担赡养费。张伯的大女儿辩称,2005年9月,父亲与龙凤胎儿子小张、继子小赵在亲戚朋友见证下分了家,小张、小赵均在“分单”上签名确认,“分单”上写明父亲和继母赡养由小张、小赵承担,与女儿无关。张伯的龙凤胎儿女则辩称,他们从小一直跟着爷爷奶奶生活,原告没抚养他们。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姨与三被告的父亲结婚时,三被告均未成年,原告与三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多年直至三被告成年,原告与三被告已形成继母继子女关系。根据婚姻法第21条第3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综合赵姨实际居住情况、收入情况,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赵姨赡养费350元。三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