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5:合同能源管理的五步法
乙提供场地,甲负责对乙方的生产线进行设计、改造、增加余热发电装置,简称发电站并且负责相关设备在运营期的维护。
项目建设期12个月,运营期10年
运营期内,按照协议电价,实际产出的电量的5%收取服务费
合同期内,设备归甲,结束后,无偿归乙。
本质是因为场地本身是乙方的,所以地上的建筑及附属物本来应该是属于乙方,而且相应设备是建立在乙方原有的生产线上的,所以其实从法律上来讲,发电站所有权更倾向于是属于乙的。(所有权归乙,对应的理解就是甲是提供了建造服务+后续运营服务。)
但是相关合同约定,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设施是归甲方的,并且后续也是甲方负责运营。(所有权归甲,对应的理解就是甲自建了设备提供给客户使用)
识别履约义务:
整体建造合同没办法拆分,所以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后续的发电运营能够明确区分,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
确定交易价格:
(1)协议电价*实际电量*5%,本质上属于可变对价【当然这个部分可以有多宗约定,我们周五讨论,不同的计算条款可能有什么影响】
(2)还需要考虑有没有重大融资成分,因为建造这部分收入其实是递延到以后多年收取的。
交易价格分摊到履约义务:
(1)有没有单项义务的单独售价,如果有根据售价的比例进行分摊总交易价格
(2)适当方法估计建造活动单独售价(市场调整、成本加成等),扣除建造合同部分为运营部分
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1)运营:时间段
(2)建造:可能是时间段,也可能是时间点,跟合同约定由密切关系,具体的明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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