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权论(上)》课堂笔记
17-08-27
吴飞
巴霍芬《母权论》
讲古代史,实际仍然是现代人如何看待古代。
研究材料的不同;进一步是研究方法不同。如何面对古代文明?
当代古典研究的问题
巴霍芬《母权论》1861年发表,进入二十世纪就被否定,被否定一百多年的作品(理论内容、研究方法等),为什么我们现在还需要阅读?
1. 根据考古材料来重新构建古代文明,已经是当前古典学术的一个基本要求。
2. 无论古代希腊、罗马、希伯来还是中国,都以这种方式来对待。
3. 罗马-秦汉,相对较精确。
4. 古典时代:希腊、希伯来-夏商周三代。
5. 因为缺乏大量材料,西方要么有非常系统的史学理论,要么完全没有任何理论解释的见,中国却非常不一样。
6. 十九世纪西方古典思想的建构,宏大的理论野心,并直接影响到中国学者对自己古代文明的影响。
西方将考古与文献结合研究,最初是《圣经》,特别是在近东的考古与《圣经》文本比对。
整体研究范式的变化。实证主义对东西方学术而言都是一股强势力量。在此背景下,西方借助的不是可靠文献,有大量神话在里面,则学者需要还原与解释,诠释空间大,出错可能性也很大。晚近较严格的考古学与历史学力图排除理论建构,结果是没有了建构理论的可能性。这是当代西方学术的笑话。
中国对古史的研究,因文献材料太多。
神话与史书
中西历史处理史书的态度:
1. 古希腊罗马没有多少史料,但有大量神话;
2. 希腊罗马的历史学家,要从神话中寻求。。。
3. 现代历史学家,根据神话构建史前历史
4. 中国有大量史料,也有一些相关神话
5. 中国的神话,多为史书的补充和延伸
6. 夏商周是历史,天没悬念是神话,
履大人迹是神话,伏羲女娲是神话,
如果禹是历史。。。
十九世纪后期对古典历史的重写
十九世纪是西方古典学的学科成熟之时
· 也是历史主义和进化论开始盛行的时候
· Grote的《希腊史》
· 巴霍芬和梅因都不是真正的古典学家,其学科背景都是法学
· 历史学家古朗士(库朗热)的《古代城邦》
· 他们的著作都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古典历史的想象,以及现代文明与古典文明的关系
· 法学和十九世纪末兴起的人类学,都与十九世纪对古典文明的想象有重大关系。希腊之前的历史,与当下现存原始人类的对照。
历史主义与进化论来源不一,而相似性极强。这两方面。。。
现代思想史上的巴霍芬母权论 · 瑞士法学家,1861年出版
· 该书是近一百五十年影响最大的著作之一(其发生的影响更多的是通过别人引用,而非著作被阅读)
· 摩尔根、恩格斯对巴霍芬的引用
· 尼采、精神分析受到的影响(日神、酒神,巴霍芬的解读);
· 女性主义受到影响;
· 但此书德文版出版一百年后(1967年)才出现英文节译本(二百多页),2003年终于出版五卷版英译版。而其德文版为十卷。
· 在中国,巴霍芬名字通过恩格斯作品家喻户晓,中译本却在即将出版中(1967英文版移译)。导论是最主要的部分,后面都是解释。
母系论的父权起源
· 巴霍芬的直接影响,是母系社会的命题
· 但主张母系社会的人类学家多为英国人
· 麦克伦南、亚维波里、斯宾塞都不懂德文,都不是通过读巴霍芬而得到的关于母系社会的思考
· 摩尔根听说过巴霍芬观点,据说也和巴霍芬通过信,但他同样不懂德文
· 英国母系论人类学的真正源头,是梅因《古代法》,也出版于1861年,此书本身却恰恰是主张父权论的。
· 是恩格斯将德国和英国的研究传统综合起来。
梅因《古代法》
· 这也是影响极为深远的作品,对现在仍然具有实质影响。
· 在法学内部,梅因此书意在批评自然法学派。
· 不能假定有某种自然法,而需要历史地看待法律的演进。
吴飞:本质上,从结论看,梅因和自然法学派相近。
马克思将梅因骂作蠢驴,全集中有读《古代法》笔记。
《古代法》的研究方法
· 观察社会雏形(古代社会)可以用三种资料(原始向现代演进)
1. 观察者对于同时代比较落后的各种文明的记事(背后隐含的是历史进化假设;现代原始民族和以前文明相近;涂尔干《宗教。。》开头,原始民族相当于人类的实验室,排开了很多干扰)
2. 某个特殊民族保存下来的关于他们原始历史的记录
3. 古代法律
· 第一种是最好的一种,以塔西佗为例,但这部分材料最少。希腊罗马这样的成熟文明之前的文明是怎样的
· 第二种比第一种材料更少,可能被歪曲
· 第三种往往没有被歪曲。通过法律来看其观念。
· 故而梅因采用第三种。
普遍的父权制
· 在古代法的资料中,任何古代社会都是父权宗法社会
· 梅因所依据的主要是罗马、希伯来的法律资料,以及某些印度、斯拉夫人的法律
· 最年长的长辈对子女、家庭、奴隶都握有生杀权
· 在此种社会中,儿童的希望也是将来成为父家长。
独眼巨人 《奥德赛》第九卷9.112-115:他们没有议事会,也没有法律(音译:地美士第),各自管束自己的妻子儿女,不管他人的事。
在用法律材料之前,梅因仍然不得不用史诗、神话中的材料。亚里士多德也曾用过这几句话。
古代法律的演进
· 梅因根据诗歌、神话和法律的材料,构想了古代社会与法律的演进。
· 首先是零散的家庭意识,即独角巨人集团,法就是父辈的语言
· 发展为成文的地美士第,就是很多家庭联合起来的社会团体,其中仍然保留着父权制的特点,不过是放大了的家庭而已。
· 古代社会的单位是家族,现代社会的单位是个人
· 罗马人的家族、大氏族、部落,就是这种父权团体。
由此可见古典学研究对人类学研究的影响
同心圆结构 P85 :
在大多数的希腊城邦中,以及在罗马,长期存在着一系列上升集团的遗迹,而城邦就是从这些集团中产生的,罗马人的家庭、氏族和部落。。。。
而许多部落的集合则构成了政治共同体。
梅因思想的古典根源
·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一卷;柏拉图《法律篇》
· 家庭-村落-城邦
· 最重要的是,体系完备的罗马法。
古朗士的呼应 1864年法国古朗士发表《古代城邦》
· 从宗教角度给出了与梅因类似的说法。(各自独立研究,本质上同一模式)
· 古代社会的最初宗教是祖先崇拜,希腊家庭中的灶神
· 家庭繁衍为氏族,氏族聚合成胞族,胞族繁衍为部落,部落聚合为城邦。
· 城邦的神就是家神发展起来的,城邦也有自己的圣火。
之后其他学者的进一步细致研究,对其结论提出了颠覆性挑战。
Pietas的罗马形象埃涅阿斯逃离特洛伊城时拿着的祖先神龛,其上雕有家族崇拜,以此论证父权崇拜
罗马古钱币上埃涅阿斯背着其父,也是手拿祖先神龛
罗马父权论的中国影响
· 晚清制宪期间,中国学者开始研究罗马法
· 并以罗马法的方式理解中国传统法律
·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以罗马法的理解来看中国法
· 李玄伯对古朗士的翻译和《中国古代社会新研》,用古朗士写古代城邦的方法理解中国社会,在《周易》里寻找圣火。新研针对的是郭沫若。李玄伯接受父权论之后,也接受了母权论;因而在其书中父权与母权并立,形成了民国学者理解中国的独特景观。
·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受罗马法影响更为明显
15:59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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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伦南的批评
· 1865年,同样法学出身的麦克伦南出版《原始婚姻》,用来批评梅因
· 所使用的正是梅因所说的第一类材料
· 他认为,梅因无法解释,不同的家族怎么会联合起来,形成了一个共同的民族
· 因而,在梅因所说的父权制度之前,应该还有一个阶段
· 麦克伦南的构想:因为人类之间普遍处于战争状态,所以女婴稀少,只能从其他人群中去抢,女人稀少,所以男人共妻,知母不知父,所以是母系社会。以后多夫制度慢慢有了秩序(有混乱的群婚走入亲兄弟间的多夫制,再到多夫中出现主夫),再后来有了父系氏族,父系氏族更强大,战胜了母系。
被后来学术所抛弃的理论,甚至已经被确切证明错误,价值何在?
人类学母系论的基本模式 母系不等于母权,由抢婚形成的母系社会绝不意味着女性在社会中更有权力。
麦克伦南-亚维波里-斯宾塞-摩尔根-恩格斯
· 都假定有一个最自然的群婚状态
· 婚姻制度最初是母系的
· 母系慢慢进入父系制
· 父系制更加远离自然,但也更加强大,更加文明
· 除了恩格斯,母系论者都不是母权论者。恩格斯认为母系制度更自然更平等但更落后;进入父系则更加进步,但就有了压迫。
母系论的中国影响
· 康有为、章太炎、刘咸炘等人已经接受了母系论。不知道从什么来源接触到母系论的,但看到后就坚信不疑。康有为《大同书》所描述的大家族化社会
· 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的决定性影响。论点:殷为母系,周为父系。把很多不同的人用一个名字称呼,如把叔叔、伯父等都成为父,则可推测他们曾经都是父。舅:女子的丈夫的父亲、母亲的兄弟、妻子的兄弟;他们不可能是同一人,但名称一样,则原本可能。。
· 民国学术界、历史学家接受母系论,社会学和人类学家多不接受
· 潘光旦的思想改变 1949年前批评母系论,之后接受了,以中国神话材料证明恩格斯;吴飞:认为其不是被迫接受的。
· 但在中国学界普遍接受母系论的时候,它在西方早就被否定了。
母系论的颠覆
· 梅因亲自反驳自己,说自己根据的是《法律篇》《政治学》
· 达尔文也亲自反驳(因为母系论多以进化论为根据),说性嫉妒不允许群婚,而且动物中没有母系制度。
· 人类学家实地调查了被认为是母系制的部落,发现根本不是母系制。
· 韦斯特马克对母系论做了系统批评,终结了该问题。(《人类婚姻史》)
· 进入二十世纪后,该问题就不再存在。
回到巴霍芬
· 英美人类学家和巴霍芬,分别独自发展出了自己的理论
· 巴霍芬并非人类学家,而是喜欢古典文化的法学家,其写作方式与英美人类学家完全不同
· 巴霍芬不是基于对田野才俩的分析,而是基于对古代材料甚至主要是古代神话的研究和推测
· 无论梅因、古朗士。。。
比古典更早的世界 参:导论 p9-33
”讨论母权问题,我们需要将时间回溯到比古典时期更早的时代,让自己身处更古老的世界,一个充满我们完全不熟悉挂念的世界。我们需要抛开那些常常被我们认为在古代取得了辉煌文化成就的民族,使自己身处文化成就不曾那么辉煌的民族。我们会发现,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个陌生的世界,我们对它了解的越多,就感觉越是陌生。在这个世界,眼之所见,与高度发达的文化对比鲜明;。。。“
古希腊文献中的非父系风格
希罗多德:吕基亚人完全采用母亲姓氏;
埃及人由女儿赡养父母;
坎塔布里人姐妹为兄弟提供嫁妆;
(吴飞:魏晋中国;藏人;摩梭人)
以零散材料不足以编制古代母权世界图景。
吴飞:神话之于巴霍芬,就如亲属称谓之于摩尔根。为什么有这些神话,肯定神话里的故事有历史支撑;从神话里抽出历史;神话是历史在传说里的遗存。
夫权之前的母权 “罗马实行夫权制度的严厉程度表明在此之前存在遭到打击和压制的其他体系,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雅典作为无母而生的宙斯的女儿雅典娜的城市所实行的父系体系。即便在雅典的父系体系处处散发着阿波罗的纯洁之光时,它代表的也不过是某个人类发展阶段的巅峰,而该发展阶段的初期却一定属于一个由完全不同的观念和制度构成的世界,如果起点对我们来说仍是个谜,我们又如何了解终点呢?要揭开。。。”
该段落推理无法成立。麦克伦南对梅因的质疑与这里是类似的。
母权|父权的哲学化 巴霍芬的联想常常跳跃性很大
但正是这种跳跃性使他迅速把握到问题实质
男女之间的对立,其实是抽象原则的对立。
最后推出:人类根据自然生命的规律判断事物,故而更喜欢春天萌生的新芽。吕基亚人用树叶所做的比喻与这种做法完全相符,这种基于自然评判事物的行为充分表明母权属于有形的物质法则,而不属于更高级的精神法则,而且还说明,母权制世界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是用母性和大地的视角看待人类存在的产物,而不是用父性和从人的视角看待人类存在的产物。
母权与父权的关系,以及前面一系列原则的对立,其实是自然物质与精神生活的关系。
从法权到伦理 P6
· 前述各民族的风俗都是法权关系,这些法权关系令人费解;
· 现在深入到伦理关系,是母权制文化中最高贵的方面,这些关系让人更可以理解;
· 当人类尚处于最低级、最黑暗的存在阶段时,母亲和她的孩子之间的爱是人类生活的闪光点,是道德的黑暗里发出的唯一的光,是深重苦难中仅有的欢愉。
· 巴霍芬到底怎么评价母权制呢?低级,黑暗时代?人类生活的闪光点?讨论里有很深的张力在,矛盾中隐藏着他真正关心的问题。
父爱与母爱的对比
· 儿子为作为播种人的父亲牺牲自我,这种关系与遍布自然万物的神秘力量母爱相比,需要发展程度更高的伦理道德的支撑。父爱的观念出现得比母爱观念晚。
· 处于所有教养、每一种美德和任何更高尚的存在之道源头的,便是母亲与孩子之间的关系;母亲与孩子之间的关系作为爱、和睦与和平的神圣原则在暴力充斥的世界里发挥着作用。
· 在抚养年幼子女的过程中,母亲比男人更早地学会了牺牲自我,学会把呵护和爱奉献给另一个生灵,她还比男人更早地学会运用一切聪明才智、竭尽所能保护这另一生灵,并带给他。。。
母系原则与父系原则
· 父系原则有固有的限制性,母系原则是普遍的
· 父系隐含了对特定原则的限制,母系原则像大自然的生命一样无处不在
· 母亲的感觉使全人类感觉都是同胞,父亲的感觉不足;
· 母权制家庭是一个闭合的个体有机体,而母权制的家庭具有普遍都属家庭成员的典型特征。
· 母系与父系的区分,是普遍自然与限制的区分。
母权制的伦理特点
· 母权制民族中,人人自由平等,没有任何限制和约束,甚而不需要制度制约
· 母权制中的同胞情,人们之间没有任何隔阂与界限;
· 母权制国家远离内讧和内部冲突
(吴飞:没有内讧,还成其为国家吗?)
· 母权制社会中渗透着温柔人性的气息;
· 在埃及人物的雕塑中可以看到这种气息;
· 儿子只在自然中长大,而不在精神上成长;母权制消逝,和平也就消失了
古文献中的女性
· 萨宾女人的调停;
· 汉尼拔与高卢人的协议;
· 女人会为国家而牺牲;
· 为什么由此可以推出母权制?
· 相对于罗马的父权制。
对母权制的理论解释
· 如果说尤其母权社会必须带有这一宗教印记的话,那么究其原因,就在于女人的天性,在于那一深深的神圣存在感,当它再与爱的情感相结合,便给女人尤其母亲平添了一种宗教虔诚,这种宗教虔诚在最蛮荒的时代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 根据自然法,强者为王。
· 但在远古时代,自然法却将权杖从更强壮的男人手中拿走,给了比男人体弱的女人。
· 我们是会这样呢?一定是人性的其它方面发挥了作用。一定是多个更深层的力量造就了女人在这一时期的影响力。
(吴飞:不是婚姻制度也不是身体力量)
17:29结束
笔记|云秋 编|西子
第6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