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方非法使用委托方的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来源:乐辉商业秘密律师
对于生产型企业而言,核心的商业秘密通常不可避免地需要让部分人所知晓,例如委托加工过程中,委托方需要向供应商披露部分需要其加工的含有商业秘密的信息,这种情况下,如果供应商将委托方交付的商业秘密进行私自使用,其使用是否会构成对委托方商业秘密的侵害呢?
本文所介绍的案例即可解答上述问题。
该案例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在该案中,受托方在帮助委托方加工生产过程中,利用获悉的委托方的商业秘密进行相同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最终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均被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虽然最终判以缓刑,但终究对其获利进行了退还,并受到了极为严重的罚金刑处罚。
【基本案情】
西能公司作为从事化工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等业务的企业,自主研发了物理膨胀微球的技术配方,该技术配方属于西能公司的商业秘密。2013年3月,西能公司与被告单位正大公司签署了《委托加工协议》,双方约定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正大公司为西能公司代加工生产微球。协议同时约定,在委托加工期间及合同终止后5年内正大公司不得自行检测、研发微球技术信息,不得生产销售相同或近似的微球。
2015年11月,正大公司违反与西能公司的保密约定,决议自行研发生产微球,并由顾某某全面负责、王某某具体执行微球研发。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正大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微球配方后,解除了与西能公司的委托代加工关系,自行组织生产、销售与西能公司同类型微球1000余吨。原西能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西能公司所拥有的微球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系商业秘密,仍将微球的配方内容泄露给正大公司用于生产,并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将涉案微球销售给西能公司客户。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经过合谋,在明知正大公司生产微球的技术配方系侵犯西能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租借宝丽公司场地加工生产微球,由顾某某全面负责,王某某负责技术生产,陈某某负责销售,共计450余吨。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正大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九百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一十万元;
三、被告人顾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六十万元;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六十万元;
五、扣押在案的物理膨胀微球及移动硬盘、U盘、电脑等用于犯罪的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例评析】
本案中,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正大公司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顾某某、王某某违反保密约定,明知生产微球的配方系西能公司商业秘密,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微球配方并违法生产、销售,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合谋租借宝丽公司场地,利用非法获悉的微球配方进行生产、销售,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西能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违反保密约定,明知西能公司所拥有的微球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系商业秘密,仍将微球的配方内容泄露给正大公司用于生产,并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将涉案微球销售给西能公司客户,后果特别严重,被告单位正大公司、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人分工各有不同,但作用基本相当,被告单位正大公司及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均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当庭认罪、悔罪并积极预缴部分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