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居住权”:究竟保障了哪些人的哪些权益?
本文导读:已经颁布实施的《民法典》有诸多新增“亮点”,其中之一就是“居住权”这一全新的法律概念。
居住权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
——简单说,【居住权】就是房屋所有人在不改变物权的情况下,为房屋设立一定时限的居住使用权利。
(《民法典》第366条至371条,分别对居住权的概念定性、适用形式、合同要素、权利限制等诸多方面作出了规定。)
本文通过结合实际生活中的场景情景,来给大家详解居住权究竟保障了哪些人的哪些合法权益——
场景一:
张大爷在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由于近年来腿脚不便,于是想搬去和儿子儿媳一同居住,同时想将名下的房子过户给夫妻俩,一来作为照料自己的辛苦付出的补偿,二来也好减少日后遗产税等支出。
但同时多年来独居生活,与儿子儿媳往来较少的张大爷也担心一旦房子提前过户之后,儿子儿媳对其不孝,若将其赶出家门,同时自己的房子又被出租出售,那么自己就会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
——居住权的出台就完全解决了张大爷的这种顾虑。
在房屋过户给子女之前,张大爷可以先和子女签订关于房屋居住权的合同协议,约定在房屋过户给子女后,张大爷仍可在其有生之年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
这样一来,在房屋过户给子女后,虽然张大爷失去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在合同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内,张大爷仍可以正常居住。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在居住权期限内不得出售、出租(居住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也给广大租客们提了醒:在租房时应核实房屋是否设立了居住权,同时也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新增明确——该房屋无设立居住权……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设立居住权——这样的违约事项,以防止日后该房屋因为居住权纠纷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场景二:
孙大爷的子女一直在国外生活,在老伴去世后,他便一直在国内独居。随着孙大爷日渐年迈,子女因为照顾不便就请了保姆陈阿姨来照料父亲的日常起居。
近十年的时间里,陈阿姨对孙大爷一直悉心照料。孙大爷心中感怀的同时,也担心无儿无女的陈阿姨日后无人照料,也没有居所保障。
于是想将自己这套房子过户给陈阿姨,但同时又担心子女不愿意。
——居住权的出台也可以解决孙大爷的此番顾虑。
在《民法典》居住权设立之前,孙大爷若想在自己身故后给陈阿姨提供住房保障,就只能通过遗赠协议将房屋过户给陈阿姨,但这必然导致其子女失去房屋的继承权和所有权,也容易引发亲人间的矛盾冲突。
而如今,孙大爷可以在设立遗嘱时,加上一个关于房屋居住权的条款——既可以让子女通过遗嘱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又可以让陈阿姨在有生之年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利。
场景三:
阿斌和小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购买了一套房屋,后因二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由阿斌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同时阿斌分批次补偿房屋折价款200万元给小娟。
小娟担心自己在放弃房屋所有权后,阿斌无法如期向其支付补偿款项。
于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新增居住权的保障条款——约定在阿斌足额支付补偿款之前,小娟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同时约定等到200万的房屋补偿款全部支付完毕,双方可以再将该居住权予以注销。
这样一来,一方在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之后,因房屋已经登记了居住权,那么也无法将房屋另行出售,间接保障了另一方的在失去房屋所有权且补偿款未到位前的居住权利。
结语:
以上是关于居住权的三个适用场景。一般来说,居住权的设立可以通过遗嘱或者合同形式,并且有以下几点需要格外注意:
设立居住权一定要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居住权需设立明确存续期限:一般以明确约定的期限或者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为限!
夫妻共有房屋,为他人(包括一方的父母)设置居住权,均须经夫妻双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