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月夜聊164期:司法公开的度(附语音夜聊)
最近,又有多起旧案再审的消息见诸媒体和网络:海南陈满杀人案经最高检察院抗诉由最高法院指定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云南钱仁凤投毒案经云南省检察院建议云南省高级法院再审宣判无罪,福建许玉森等4人抢劫案经福建省检察院建议福建省高级法院再审。关于这些案件的消息媒体和网络上很多,但几乎都是律师方面透露的消息,少有来自法院和检察院的官方信息,导致人们很难对这些案件作出准确判断。这就是我今天要讨论的司法公开的度的问题。
因为刑事诉讼涉及剥夺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所以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和起诉、审判机关的审理和判决,才能最终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对正在进行中的刑事诉讼案件,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理应慎重对待,谨慎发言。我在检察机关当过十几年新闻发言人,经常和记者朋友解释,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对所有的案件当事人负责,只有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对公众发布信息,不能随意地发表意见,以免误导公众。所以,司法机关官方消息的迟滞和落后是一种正常现象。
同时,为了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侦查、审查和审判的公正进行,刑事诉讼程序又必须有一定的独立性、封闭性。我们经常在电视新闻上看到,英美法系国家刑事案件开庭不许记者进入摄像、摄影,庭审画面都用漫画代替,其用意就是确保庭审不受外界干扰。从这个角度上说,电视直播庭审是极端不合适的,这是题外话。庭审如此,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更是如此。适度的封闭性是确保司法人员独立审查、判断的重要条件,就像无记名投票必须要秘密进行是一样的道理。
但是,司法的独立性、封闭性、滞后性并不意味着可以排斥司法的适度公开。
首先,刑事诉讼是循序渐进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阶段性信息应该予以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比如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被起诉的信息就应该公开,并且公开逮捕、起诉的理由,避免猜疑和误解。过去经常发生某领导被查处后半年一年“秘而不宣”的情况,导致小道消息满天飞,传说猜疑到处是,社会效果很差。逮捕是公开的强制措施,起诉书是公开的法律文书,完全没有必要隐藏。尤其是检察机关公开起诉理由,对于公众正确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很有必要。我曾经和一些公诉人探讨过此事,认为不少热点敏感案件没有及时、充分公布起诉理由,任由辩护方发表片面的辩护意见,导致公众的认识发生偏差,教训非常深刻。主动、充分地公开案件阶段性信息,既可能也有必要。
其次,从法律普及的现状和诉讼的特性看,法律规定和诉讼决定更需要说法说理。前不久,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对“虐童”养母不批准逮捕时引起轩然大波,原因主要就是误以为“不批准逮捕”就是放人、无罪,反映出公众对逮捕的强制措施性质缺少了解。如果浦口区检察院公布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多做一点说明,事情可能就不会这样。另外,诉讼特性决定了,很少有败诉的一方会轻易服判的。所以,对起诉和判决理应充分进行说理说法,让当事人、公众信服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决定。在开放透明的互联网时代,司法机关尤其应该持开放的态度,积极主动地向公众公开案件信息,阐述作出的法律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帮助公众正确理解法律,准确看待案件,不能任由他人曲解法律,曲解案件。
总而言之,司法的独立性、封闭性、滞后性与公开性并行不悖。我们既要尊重司法的独立性、封闭性、滞后性,避免舆论审判,避免片面曲解法律,曲解案情;又要加大司法的公开性,主动发声,让公众理解法律,理解司法。一味地回避舆论,终归不是办法。
今晚开始增加语音夜聊,希望朋友们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