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辅导:再审申请的撤回:《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3条

  再审申请的撤回:《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3条

  (一)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1、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34条的规定,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

  (二)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1、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2、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3、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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