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判规则—责任承担之分支机构篇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人分不清总分公司,本期就来解析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不知道看完本期你有何感想,欢迎交流、探讨。
一、由总公司承担责任
因被告A公司青岛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案还款责任应由被告A公司偿还。【(2019)鲁0203民初5427号】
二、要求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L提交公司登记注册信息、施工合同、工程结算资料、公司施工图纸,证明A青岛分公司系A公司分公司,应对A青岛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L系与A青岛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A青岛分公司缴纳社保、发放工资,尚不足以证明L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不予采纳。A青岛分公司虽然系A公司的分公司,但二者系独立的用工主体,其主张A公司对A青岛分公司欠付的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于法无据。【(2020)鲁02民终6608号】
三、要求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庭审过程中,P公司及P长沙分公司确认L考勤到2018年9月10日,L自认自该时间离职,应视为双方在该时间解除劳动关系。P长沙分公司系P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故L主张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P公司承担,L要求P长沙分公司、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5792号】
四、分公司应与总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A万象城店系A公司设立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A公司应与A万象城店共同承担责任。【(2020)鲁02民终2227号】
五、只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不合法(改判)
A公司青岛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支付L欠发工资245337.96元和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6781.61元的法定义务,因A公司青岛分公司系A公司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A公司青岛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当由A公司承担。一审仅判令A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上述民事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纠正。故,A公司青岛分公司、A公司应当支付L欠发工资245337.96元和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6781.61元。【(2020)鲁02民终1427号】
六、职工认为集团本身应承担责任应先申请劳动仲裁
L与A公司青岛分公司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L(申请人)于2018年1月向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经该仲裁委以青崂劳人仲案字〔2018〕第48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青岛分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L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7月7日期间的工资4158.11元。二、驳回申请人L的其他各项仲裁请求。L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对L2014年7月8日之后再未向青岛分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予以认定,加之青岛分公司仅为L缴纳社会保险至2017年1月,L已不再提供劳动,原审法院认定L和青岛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1月底解除。
对于L申请追加A集团为A公司并承担法律责任,因青岛分公司已注销,对于原青岛分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L若认为A公司本身应承担法律责任,则依法应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法院起诉。最终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7月7日期间的工资17170.11元;驳回L的其他诉讼请求。【(2020)鲁02民终14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