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改善企业环境信息透明度了吗?

【经岚观察】17037

新环保法改善企业环境信息透明度了吗?

——对《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的解读(之三)

文/李志青

3年前,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的研究团队重点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专项研究,通过连续跟踪评估和分析形成了系列的年度研究报告和成果(可见《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报告》,2016),之所以如此重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这个问题,是由于无论是在公共的环保投资领域,还是在私人性质的绿色生产与消费,都有赖于信息的公开透明,环境信息透明度是形成有效市场的必备因素,也正如此,近年来蓬勃兴起的绿色金融也开始关注和重视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问题,将其纳入到关键的基础设施建设清单中(G20,2016)。由此,笔者认为,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无疑是从属于环境经济政策范畴,是其他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配套性措施。

在新环保法中,对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有着明确规定,是企业环境守法经营的重要内容。为此,中国政法大学的2016年度评估报告中,专门对企业层面的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做了随机抽样统计和分析,基本结论如下

“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国控企业不论在2015年还是在2016年较省控企业、市控企业都要好;国控企业2016年环境信息公开要略好于2015年;省控企业、市控企业2016年环境信息公开不如2015年。这里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国控企业比省控企业、省控企业比市控企业在环境信息公开上做得要好。然而,不论是省控企业、市控企业,还是国控企业,都普遍存在环境信息公开不完整问题。“其中”在171家样本企业中只有52家企业公开了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纵使2016年众多省控、市控企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公开其环境信息,单单就2015年而言,不到1/3样本企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说明样本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存在不及时问题。“

以上结论可以归纳为两点:

第一,企业环境信息透明度不高,这与笔者针对重污染上市公司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分析结论是一致的,尽管在指标的设计上有所不同,但无论是作为重点监控对象的国控企业还是作为市场标杆的上市公司,都没有很好地系统地公开披露与环境有关的信息,使得公众无法了解这些企业在环境治理、排污及奖惩等方面的信息,进而也就无法真正地依据这些信息做出合理的判断;

第二,新环保法颁布后,国控企业的环境信息透明度明显提高,但省控和市控企业却出现显著下降,这一点非常有意思,如果评估报告的样本选取是科学的话,那么,这个结果表明,新环保法在企业层面上对大规模企业污染源的规制效果较为明显,而对中小规模的企业污染源则有管制不严的迹象。出现这一区别的可能原因在于,由于新环保法总体上遵循的是”自上而下“的环境治理理念,因而在国家层面上,环保部门的执法和监督相对较为严格,而随着政府层级的下降,对环保法的理解和执行力度都有所下滑,除此之外,这或许也体现了央地之间在环保事权和财权配置上的某种不对称性,譬如在中央层面安排了足够的相关人力物力财力预算,而在地方层面上,事权下放的同时财权上却冷暖不均,造成不同污染源之间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上的较大差异。(这一点在随后的有关环保警察配置的评估结果上也有类似的情况)

当然,在如何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信息透明度的问题上,我们并不能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加以解决,而是要着重找出决定企业环境信息透明度的因素,根据已有的研究文献和笔者目前正在开展的专项研究,对于企业而言,分别有企业特征、内部治理和外部压力等几个方面的成因影响到不同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就此,在未来,我们认为,强制性地规定企业披露某些环境信息是一个重要的环境规制政策方向,此外,通过对企业治理结构的干预以及引入外部舆论、第三方监督、公众参与等措施也将成为推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手段。

李志青 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