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女子买18件衣服旅拍后退货 专家:“恶意退货”不能否定无理由退货
导读:近日,一位“买18件衣服旅游后要退货”的女子引发网友热议。昨天下午,该女子发微博称,自己愿意道歉,还称被“冤枉”了…
一位买家在淘宝网店购买了18件衣服,穿出去旅游拍照后以“不喜欢”为由要求退货。据北青报报道,买家黄小姐4月25日在其店铺拍下18件衣服,共计4600余元。
5日,该买家突然要求18件衣服全部退货。李先生加了对方微信才发现,黄小姐穿着在自家店铺买的衣服去了西藏旅游(11.100, 0.23, 2.12%),并将照片发在微信朋友圈。
随后,当事买家也在微博回应称,自己一年买几百件衣服,退款率为零,这次穿着不喜欢的衣服拍照,是因为抱着侥幸心理,她愿意道歉。同时,希望网友停止网络暴力。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姚建芳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购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权利,给了消费者“后悔权”,而这位买家利用未到购买7天提出退货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问题,但该消费者穿着购买的衣服旅游并拍照后又以无理由退货规则提出退货申请,这实质上是个人诚信缺失的体现。目前也只能从道德上批判但不能从法律上定性。
对于网络消费者的“租衣客”,姚建芳建议各电商平台可以建立黑名单机制,利用大数据对经常以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进行侦查,并列入黑名单,各家电商平台信息互通,也对各卖家开放,提醒注意此类消费者。
那么,对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这一规则,如何才能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不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蒙慧欣认为,首先,一切要以诚实信用作为基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七天无理由退货”是赋予消费者“反悔”的权利,极大程度上给予消费者选择权,但这不能成为消费者滥用该权利的理由或者借口。
其次,遵守规则,尊重规则,不可玩弄规则。《办法》中明确,部分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一规定妥善地兼顾平衡了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权益。那么,那些商品不适合退货,那些符合退货的商品缺乏了什么“要件”不适合退货等等这些都是需要需要进一步明确完善的。比如,衣服的商标被摘除,受损,则是属于商品已不完好,商家有权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请求。那么消费者玩弄规则,钻漏洞恶意退货,则是对规则的破坏,也是对遵守规则的商家的不尊重行为。
最后,我们不能以此次案例来否定无理由退货权,商家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其他消费者的退货需求,消费者更不能予以“借鉴”。规则是双方互相成就的,任何一方都不可打破。
5月11日晚,淘宝官方微博回应“买18件衣服旅游后要退货”:个案不会影响“七天无理由退货”,依然相信人性美好。同时,淘宝已面向所有商家推出超级保障计划,将聚合平台内各项权益保障,通过规则、产品、工具及服务等保障商家的正当权益。
全文如下:
小姐姐爱美,衣服多选选能理解。照片拍出来也好看,穿过那几件留下就好;
小二已联系买卖双方协商处理,将依据平台规则保护商家合法权益;
个案不会影响“七天无理由退货”。潜在的争议可能会带来很多额外工作,但我们不怕麻烦,我们的责任就是把麻烦变成更好的体验;
我们仍然愿意相信人性的美好。(文/木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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