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解释》监察摘录

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全文9万余字,可以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全文。

现将《新刑诉法解释》中含监察执法相关内容条文摘录如下:

第一章 管辖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 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八)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认为在调查、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第四章 证据

第七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前款规定证据的审查判断,适用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第八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对见证人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人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相关笔录载明的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审查。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调查、侦查期间,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调查、侦查人员,其他调查、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有关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监察机关、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

对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或者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说明。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是否在起诉书中将事实分别列明;

(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及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是否逾期;是否随案移送涉案财物、附涉案财物清单;是否列明涉案财物权属情况;是否就涉案财物处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八)监察调查、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提出量刑建议、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五百三十八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或者金融诈骗罪犯的;

(四)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五)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六)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

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六百零九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犯罪案件,是指下列案件:

(一)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二)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相关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以及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的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案件;

(三)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四)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一、《新刑诉法解释》的制定背景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这是继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十分重要的改革与完善。《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共26条,对刑事诉讼法18个条文作了修改,同时新增了18个条文,主要涉及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为与其他法律相协调所作的修改等四方面内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从290条增加到308条。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刑诉法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刑诉法解释》共计27章、655条,历经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八次审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三次审议,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

二、《新刑诉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与《2012年解释》相比,《新刑诉法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重点如下: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一是进一步强化辩护权保障。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针对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并存的情形,明确规定应当赋予被告人选择权,尊重被告人的选择;对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准许辩护律师查阅,切实保障查阅权;明确经人民法院准许,律师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为律师履职提供充分保障,促进律师队伍“传、帮、带”。

二是进一步强化质证权保障。重申同案同审的一般原则,要求分案审理应当以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为前提,强调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特别是,审理过程中,必要时可以传唤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对于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三是进一步强化被告单位的诉权保障。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是单位犯罪审理程序的基础。针对司法实践中诉讼代表人确定难的现实问题,《新刑诉法解释》适度扩大了诉讼代表人的确定范围:以单位内部人员作为第一选择,包括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被告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在被告单位内部没有合适人员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情况下,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维护被告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是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明确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对其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一是强化证据裁判要求。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在指定时间内移送;经通知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意味着,如果因为未移送证据,导致相关事实存疑的,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认定。

二是强化庭审中心地位。厘清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关系,明确对于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宣布决定、说明理由;完善法庭调查程序,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于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强化裁判文书说理,要求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

三是明确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律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

(三)规范涉案财物处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

一是进一步强化对涉案财物的庭前审查。规定在立案审查阶段,要审查涉案财物是否随案移送并列明权属情况,以及是否有证明相关财物系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证据材料;在庭前会议中,可以就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处理建议听取意见。

二是进一步强化对涉案财物的当庭调查。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在法庭辩论时,要就涉案财物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辩论。

三是进一步强化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执行。针对个别案件中存在漏判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的问题,规定在二审期间发现的,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发现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另行作出处理。根据涉案财物集中保管改革,完善了涉案财物执行的相关规定。

(四)做好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

根据《监察法》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刑诉法解释》完善审判程序与监察调查的衔接机制,细化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明确监察调查证据的使用规则。根据《监察法》的规定,《新刑诉法解释》明确,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的审查判断,适用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二是健全审判程序与监察调查的衔接机制。《新刑诉法解释》增加对监察调查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的要求,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处分、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以及监察调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明确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规则,规定在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时,可以有针对性地播放监察调查讯问的录音录像;明确监察调查人员出庭的有关问题,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宣读讯问笔录、提请法庭通知有关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三是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电信诈骗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也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四是细化缺席审判程序。适应新时代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需要,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刑诉法解释》设专章对缺席审判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决不让腐败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惩罚。(解读内容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