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适用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新旧变...
最高院“适用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新旧变化如下:
1、唯一一处实质性修改:以前旧规定是“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就不得进行处分,到了“执行异议之诉”阶段的变成“不停止执行”,即案外人到了后阶段就不能阻碍执行(效率高,公正就难说);新规定将此彻底统一了,无论是“异议阶段”还是到了“异议之诉阶段”,只要异议未最终实体解决的,法院就不能处分(效率低了,但公正提升了);如果申请执行人真的想要推进执行,要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准许继续;如有错误,就要赔偿。
2、其他的,主要是法条条款的引用作出修正,指向适用最新的条款。
3、删除的,是与新民诉法规定重复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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