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摔伤演变成的保险诈骗案

意外摔伤演变成的保险诈骗案

□ 刘鹏洋

保险本是为突发事件救急解难,然而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却将“歪主意”打到保险行业,意图通过伪造事故、手续文书等手段骗取保险金,谋取私利。日前,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结一件保险诈骗犯罪案件,妄想骗取保险金的5名被告人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事情还要从一起意外事故说起。2018年4月的一天,任某在一幢居民楼外墙高空施工时,由于被人解错绳索从架子上摔下,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被送进医院进行治疗。几天后,李某找到任某,提议制造一个车辆事故骗取保险,并表示如果任某同意,一切事宜均由他负责办理,保险金到位后会支付给任某一些好处费。任某立即表示同意。

于是李某联系刘某,让刘某联系人员制造假的交通事故。随后,刘某相继找到伪造车祸事故所用的车辆,以及“假车祸”中驾车的司机吕某,让杨某冒用任某的名字假装被撞伤。假车祸的现场布置完成后,他们通知了保险公司出现场查验。随后,李某在保险公司负责后续调查的工作人员去医院查看伤者情况之前,找人对任某进行“培训”,告诉他怎么说,但可能担心任某说话有漏洞,便又专门安排他人充当任某的陪护家属,替任某应付保险公司的调查。

经过一系列程序操作之后,保险公司赔付“假车祸”事故费用15万元,其中李某拿走12万元。后来案发,李某逃匿,相关涉案人员相继到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机关对任某等4人以保险诈骗罪提起公诉,黄骅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任某在李某等人利用其摔伤制造的虚假交通事故中,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本人签字的相关材料,骗取保险赔偿。被告人刘某在虚假交通事故中负责联系事故车辆及保险公司。被告人吕某、杨某在虚假事故中冒充肇事司机和伤者。4名被告人相互之间虽没有直接联系,但在李某等人制造的虚假交通事故中分工不同,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完成骗取保险金的犯罪行为,四名被告人系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在李某组织下实施犯罪,且所骗取的保险金由李某支配,4名被告人作用较小。被告人任某、刘某、吕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吕某退赔保险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后来李某被抓获归案。最终,黄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任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吕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犯保险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说法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五种。本案中,以任某意外受伤为背景,李某组织任某、刘某、杨某、吕某等人分工合作,制造虚假车祸事故,非法获取保险金15万元,其行为符合第三种情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已经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的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一定是以骗取保险金和占有保险金为目的。因为保险诈骗犯罪不仅侵犯保险管理制度,还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而以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都以非法占有为主观特征,所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保险诈骗犯罪的要件。

其次还要看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数额,骗取的数额大小是认定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李某等人虽然开始可能只是一时贪念,但最终难逃法律制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法律框架内按劳取酬,才是美好生活的坚实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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