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和银行签订展期协议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未按期还款,银行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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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协议办理强执公证后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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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经强执公证的债权文书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从内在原理上是由于当事人双方自愿承诺并经带有国家公权力色彩的公证机关背书后,当事人放弃了对直接(首先)选择起诉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

当事人之间针对还款期限、借款金额、利率水平等条款的变更属于对借款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应认定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原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已经无法涵盖变更后的借款合同,故当事人有必要针对变更事项办理补充公证,避免因原债权公证文书失效产生权利落空的风险。

裁判要旨

银行和借款人双方自愿签署借款展期协议,承诺自愿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并由公证处出具有效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认定当事人排除了对直接提起诉讼这一方式的选择权,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银行应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

1、2013年12月27日,富滇银行营业部与佳达利公司签订《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合同》,约定向佳达利公司提供3.5亿元借款,借款期限为两年。该3.5亿元借款已经实际发放。

2、因佳达利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双方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展期后的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4月2日。

3、展期协议约定:“现自愿向昆明市华信公证处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借款展期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如甲方按债权文书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偿债务,丙方有权向昆明市华信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持该债权文书、本《补充协议》及执行证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云南省昆明市华信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4、原告富滇银行营业部起诉被告佳达利公司,诉称,佳达利公司未按约偿还本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富滇银行营业部有权解除上述借款合同及展期协议。

5、云南省高院认为本案的借款合同和展期协议存在有效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文书,原告富滇银行营业部应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裁判要点是,银行和借款人双方自愿签署展期协议变更还款期限后,是否应当补充办理债权公证文书,如未办理是否原债权公证文书是否仍具有强制执行力。云南省高院认为,案涉借款展期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自愿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并由公证处出具了有效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认定,双方补充公证的行为排除了当事人对直接提起诉讼这一方式的选择权,富滇银行营业部应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法院了驳回银行的起诉请求。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就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所涉及的实务要点梳理如下,以供实务参考

1、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经执行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这是公证强制程序的基本原理,其内在的合理性是源于当事人自愿并由国家公权力背书后,放弃了直接起诉的选择权,只有当强制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时,当事人才有权利选择起诉。

2、在实务中存在一些情形,银行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由公证处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之后,双方又自愿签署了一系列针对原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构成了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那么该变更的内容是否超出了原公证过债权文书范围,如未办理了补充公证是否仍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结合法院判决和实务经验,笔者建议应当针对变更内容的性质划分为两种情况:

(1)补充协议构成了对原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就借款合同的条款构成来看,针对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水平等能够影响借贷双方实体性权利的变更,应当认定超出了原公证债权文书能够囊括的效力范围,达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有必要就该变更办理补充公证,否则债权人无权依照公证债权文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补充协议仅是对原合同形式变更,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性权利和利益,如因原合同记载有误,调整个别错字、错误编号等。这样的变更没有改变原合同的性质,并没有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应认定越出了原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范围。

但应当注意,对展期协议等补充协议是否有必要办理补充强执公证,现行公证法律法规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从策略上讲,为了避免万无一失,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对借款合同做出任何变更时,都应当尽量并及时办理补充公证,否则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很可能有失效的风险。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下是本案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法院就借款展期协议是否可未经强制执行直接起诉问题的论述:

云南省高院认为:“首先,富滇银行营业部与佳达利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了901011301201003—1号《借款展期协议》及《补充协议》,根据该《补充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即“各方共同确认:甲(佳达利公司)、乙(佳达利公司)、丙(富滇银行营业部)三方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确的了解,经慎重考虑,现自愿向昆明市华信公证处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借款展期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如甲方按债权文书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偿债务,丙方有权向昆明市华信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持该债权文书、本《补充协议》及执行证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云南省昆明市华信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了(2016)云昆华信证字第185号《公证书》明确“《借款展期协议》及《补充协议》经双方申请人签字之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该《借款展期协议》及《补充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自前面的《借款展期协议》及《补充协议》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应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凭本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生效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一样,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发生争议后债权人应当申请强制执行,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前述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排除了当事人对直接提起诉讼这一方式的选择权。在公证债权文书没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下,其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不能再次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本案并不存在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故富滇银行营业部未经过执行程序直接提起诉讼,应不予受理,本案已经受理,故应裁定驳回起诉。其次,因本案所涉《借款展期协议》及《补充协议》系赋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对于建立在《借款展期协议》之上的担保关系,因系从属法律关系,且要判断晓安公司、李留存及李昆仑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势必涉及对《借款展期协议》的审理,这也违反了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因此本案应全案驳回富滇银行营业部的起诉。”

案件来源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昆明佳达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初80号]


延伸阅读

有关借款展期协议是否可未经强制执行直接起诉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部分法院的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展期协议》、《补充协议》均由公证处出具了有效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故银行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范围。

案例一: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兴旺建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云南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民初43号]

云南省高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昆明平安银行与各被告就本案涉及的《展期协议》、《补充协议》在云南省昆明市中衡公证处,作出了(2016)云昆中衡证字第3124号公证书,对本案债权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根据2008年12月26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本案诉争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昆明平安银行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起诉。”

2、展期合同是双方自愿约定,并由公证书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债权人有权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应驳回借款人的执行异议申请。

案例二: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余晓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伊州执异字第18号]

伊州塔城地区中院认为:“本院认为,福宁房地产公司和余晓玲签订借款合同和展期合同是自愿约定达成的,乌苏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乌证经字第1238号和(2014)乌证经字第088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时,异议人福宁房地产公司对债权文书约定的履行义务未提出疑义,并签名认可全部条款。还款协议期满后,异议人福宁房地产公司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此,乌苏市公证处根据余晓玲的申请,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内容后签发的(2015)乌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乌苏市公证处出具的(2013)乌证经字第1238号和(2014)乌证经字第088号公证书及签发的(2015)乌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审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文责任编辑:李元元)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已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已整编出版。我们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执行知识体系系列文章:

👉01:最高法院:如何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相应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02:最高法院:超标的额保全查封的判断标准、解决方式及救济渠道如何确定?

👉03: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到底是怎么回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5: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6:最高院:诉前保全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7:保全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8: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注意事项(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9:如何才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0:强制执行依据和管辖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1: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中的法律适用实务及注意事项(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2:执行和解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3:执行担保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4: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时应如何处理?(1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5: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相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6:执行回转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7: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8: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9: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一)(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0: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二)(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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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执行程序中应如何实现债务抵销?(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7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9: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如何适用“先本后息”规则?(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6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0: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否申请参与分配?(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5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1:当事人能否就法院作出的《XX通知》提起执行异议?(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5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文书,申请人如何提起拒执罪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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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执转破中申请人的债权如何得到清偿?(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9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7:共有财产应如何强制执行?(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6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8: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6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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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李舒律师   唐青林律师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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