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约中加入持续适航保证条款?承运人表示不想背锅...
美国保赔协会注意到,合同方向会员的合同条款常会要求船东在租约中提供整个航次持续适航的保证条款。如出现这种情况,协会敦促会员们在同意此类条款前保持谨慎,因为此类保证条款可能损害其保险利益。
承保货物风险的条件是,会员没有以低于《海牙维斯比规则》(HVR)的条款订立合同。《海牙维斯比规则》第三条第1款规定,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承运人必须谨慎行事:
· 使船舶适航;
· 妥善配备船员、船舶装备和补给;
· 使装货船舶的货舱、冷藏舱、冷冻舱以及所有其他各舱安排得当、安全,以供货物接收、运输和保存。
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谨慎行事”是指是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确保船舶胜任预期的航次。承运人没有义务对适航性做出绝对保证,船舶只须在启航时适航即可。
如果货主能够证明,他们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没有采取适当的谨慎措施使船舶在航行前和开始时适航,则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协会承担。但是,如果承运人遵循了《海牙维斯比规则》第三条第1款所述的“谨慎行事”的要求,而损失仅仅是由于航行期间的一些问题引起的,则承运人不承担《海牙维斯比规则》第三条第1款的货物责任。
如果在租约中加入整个航次持续适航的保证条款,责任分配会发生改变,这使得承运人对整个航次中影响船舶适航性的所有问题都要承担潜在责任。这代表租约以低于《海牙维斯比规则》的条款订立的,协会将不予赔付。
(来源:美国保赔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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