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撞人逃逸 5岁男童被拖行几百米身亡 拖行死亡还有免刑的?!

6月19日晚10点左右,南通如东县,24岁黑龙江人梁女士晚上下班后到亲戚家接了五岁的儿子后骑电动车回家,结果在一个加油站门前被一辆疾驰而过的白色奥迪轿车撞到。

撞车后轿车并没有停下来查看情况,而是迅速逃离了现场。

据目击者称,被撞后梁女士十分艰难地从地上爬起来,不顾身上伤痛却急切呼救“我的孩子呢,孩子不见了!”而此时,附近既没有看到自己的电动车,更不见车上的儿子。

当晚十点十四分,110接到报警,在距离第一现场800米左右的一个小区门口,发现一个浑身血迹的男童。警察赶到时孩子已没有生命体征。原来5岁男孩,被挂在轿车后视镜上一路拖行、碰撞,直至死亡!

目前,肇事嫌疑人刘某到案。刘某今年31岁,是南通如东高新区居民。

看这篇报道的时候,我是根本不忍心去看当时的视频录像。我也是一个妈妈,真的难以想象孩子妈妈当时的心情更难以想象孩子在拖行的过程当中遭受了怎样的痛苦。很多网友都非常气愤,觉得刘某的行为令人发指,不判死刑不足以惩戒这种滔天罪行。但是也有人说,根据以往的案例,本案的肇事司机还有可能不用追究刑事处罚,仅仅进行一部分的民事赔偿就了事了。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就在几年前,在昆明就发生过一起开车碾压行人并且拖行致人死亡的案例,肇事司机最终就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9月7日凌晨1时许46岁的浦某某驾车回家,路上蒲女士的车辆驶过横卧行车道的杜师傅身体,汽车底盘将其头部挂住继续前行。

事故发生后,浦某某称当时感到车辆有异响,前行约250米后下车查看,但没有发现“异常”情况。浦某某再次驾车上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被拖挂的杜的身体撞上高于路面的井盖板,就从车上掉了下来。此后,浦某某继续前行,最后被尾随的出租车堵停。

据了解,杜师傅属严重醉酒。事故发生前,杜某某躺卧行车道也就是案发现场约有5分钟。

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女司机跟死者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属于同责;女司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协商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

类似的案件,都是拖行致死,为什么这个案件只是一个民事赔偿?而肇事司机刘某拖行男孩800米致男孩死亡,是否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了呢?

嘉宾: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交通事故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刘洪文律师

方弘:类似的案件,都是拖行致死,为什么这个案件只是一个民事赔偿?

刘洪文律师:这个案件当时也是闹得沸沸扬扬,据我所知,交警部门对这起案件也展开了认真仔细的调查取证以及对法律的适用进行了很全面的定性。最终认定为交通事故。这个案子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交通事故的问题也是争议颇大。之所以最终认定为交通事故而非故意杀人,关键问题在于女司机对于受害人悬挂于车底是否明知,对于受害人的死亡是一种过失行为还是故意的心态。可以说交警部门的认定是符合我国法律立法精神的。我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1、       案发时间为凌晨一点,视线不是很清晰,正常驾驶员都不会意识到在行车道上会横躺着一个人。所以,对于车底挂拖受害人,其实完全无意识的也是不明知的;

2、       女司机发觉车身异常后,也停车查勘了,但是没有发现异常,才继续上路行驶,已经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3、       在整个行驶过程中,女司机的驾驶行为符合规范,处理方式也是恰当的;

加之受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于凌晨一时许横卧于行车道中间,其本身也存在重大过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致一人死亡,需要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案发过程,排除女司机故意杀人的嫌疑后,又因承担的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该女司机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

方弘:驾驶员在开车的过程当中,车下面拖着一个人,驾驶员会没有感觉吗?

刘洪文律师:正常情况下,车底挂了东西,作为驾驶员会有感觉。那么就这个案件当中了,女司机发现异常以后,已经下车查看了,只是因为受害人被悬挂在汽车底部,所以他没有看到。

方弘:在她有感觉的情况下,她去查看是否有异常,但是她说她没有看到。那么这也算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吗?因为,如果她拿着手电筒仔细的去观察的话,她是应该可以看到的。那为什么这种情况下,肇事女司机已经算是尽到安全义务?

刘洪文律师:本案中,女司机是被判定了同等责任,也就是说交警认为她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对于受害人的死亡而言,她是过失的,而不是故意。也就是说她在不明确知道车底拖了人的情况下继续前行。所以,他的行为是过失行为,而不应当把它定性为故意杀人。但是,在民事责任部分,作为驾驶员来说,发生了类似的交通事故,同样她要承担同等的责任,也就是认定她没有尽到谨慎驾驶、安全行车的义务。

方弘:我们就来看一下节目刚开始介绍的最近发生的案件,那么这起案件也是拖行致死。那有没有可能作为肇事者刘某也会免除刑事责任?

刘洪文律师:关于这个案件,和刚才的案件还有很多不同的地方。首先,小男孩悬挂的位置。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小男孩是悬挂在奥迪车的后视镜上,正常的驾驶员在驾车的过程中,随时都要观看后视镜,不可能看不到小男孩。所以,他如果说他没有看见,这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方弘:也就是刘某主观上不可能不知情,所以,他一定是要承担责任。有网友要问了,刘某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因为很多人都觉得刘某的行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刘律师你怎么看?

刘洪文律师:我的意见是本案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结合案件材料来看,可以从以下三个情节来进行判断:

1、       奥迪汽车撞倒电动车交通事故所发出的撞击声,奥迪车司机不可能不知道,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其驾车离开,是为逃避责任;

2、       小男孩被悬挂的位置的是车身的后视镜,是非常明显的位置,作为驾驶员在正常情况下,其不可能看不到。

3、       拖行的距离达800米,车身后视镜悬挂一人,行驶800米,车身的异常情况,驾驶员不可能没有感觉。

透过上述三个情节,可以判定肇事者刘某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后视镜上还悬挂小男孩,仍然开车行驶800米。由此判断他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所以,我认为他的行为应当是涉嫌故意杀人罪。

方弘:两个罪名的不同最终对肇事者的惩罚力度有多大的区别?两者非常相似,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什么情况下构成故意杀人罪?什么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刘洪文律师: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一为过失型的犯罪,一为故意型犯罪。关于量刑的问题,也必然是存在区别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大概为:

1、       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将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因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幅度则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当然,特殊情况下,情节显著轻微的,也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比较我国《刑法》关于对上述两罪名的量刑规定,我们不难发现,两个罪名在量刑上是有很大差距的。如果是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话,即使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其量刑的起点刑(最低刑期)为7年,但是故意杀人罪的起点刑就是10年。

方弘:为了自己能够逃逸,而不顾5岁孩子的死活,残忍拖行800米。最终不仅自己没有逃脱法律制裁,甚至还将面临法律更严厉惩治,而且还搭上了一条鲜活的生命。

无论对嫌疑人如何严惩,孩子的生命都无法挽回。再次警告提醒:交通肇事以后,你应该立即停下,对被害者进行施救并报警。这是于人于己最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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