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拟修改 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

文/日化砖家

2021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原《电子商务法》中拟修改的内容有:

一、将第四十三条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拟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除此之外,还对原《电子商务法》中第四十三条增加了两款规定:

(1)平台内经营者提交虚假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2)平台内经营者提出担保,用于赔偿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的,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所采取的措施,意在缓和反通知等待期过长带来的可能的交易损失问题。

《征求意见稿》对原《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的拟修改,首先延长了反通知后等待期,由原来的十五日延长为二十日,可以有效缓和反通知等待期过长带来的可能的交易损失问题;另外,对于虚假提交的侵权行为,加大惩罚力度,警醒平台内经营者应合法守法保护权利人权益。

二、在第八十四条中,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对《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的拟修改内容,可以看出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据了解,2013年12月27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随着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衍生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于消费者权益,电商平台及经营者来说都是强有力的法律支柱,更能有效规范当前行业弊端与整治市场乱象。

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与之相伴的是,知识产权侵权多发、高发问题日益凸显。

当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电商繁荣发展之时,其背后隐藏的潜在危机也逐渐出现,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猛,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复杂挑战。

目前,国内主流的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京东、微信、拼多多等,都架设了自有的知识产权投诉平台。

2021年6月1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起草的GB/T 39550-2020《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GB/T 39550-2020《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标准的实施在优化营商环境和保护创新,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监管,指导电商平台、商户、权利人和消费者等相关方正确运用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权益,发挥知识产权效用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据美国佛罗斯特(Forrester)市场调研公司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全球最大电子商务市场的趋势和前景》报告显示,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规模预计将在2022年达到1.8万亿美元。

2021年1月19日,中国商务部发布消息称,2020年全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9.8万亿元人民币,逆势增长14.8%,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达24.9%。中国已连续8年成为全球第一大网络零售市场。

现如今,电子商务已逐渐渗透到各行各业和人们的日常生活,电子商务平台日益发展成为展示知识产权、出现知识产权侵权和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的显著场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刻不容缓。

而此次对《电子商务法》相关法条的修改,也是为了有效的规范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权知识产权的行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利于平台经济秩序的稳定前进,促进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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