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的条件是什么吗?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的条件是什么吗?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
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Article 700.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debtee,the guarantor who fulfilled its guaranty obligation may seek compensation in the debtee’s position from the debtor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obligation performed unless agreed otherwise.
本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其追偿的条件是:
一,保证人必须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不得向债务人追偿,因为只有在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能消除债务人的责任。未消除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没有资格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也没有义务向保证人赔偿。否则,会造成债务人向保证人赔偿后仍面临债权人追债的可能,而保证人却没有承担保证责任却获得了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必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只承担了部分保证责任的,仍然可就其承担的部分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得以保证人未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拒绝赔偿。保证人追偿保证责任的时间由法律对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向债务人追偿,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开始。
二,保证人没有和债务人签订关于排队追偿的协议。“当事人另有约定”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约定。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协议,本没有债务人的参与,也无须和债务人签订关于债务追偿的协议。如果保证人一方面替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保证,一方面又与债务人签订协议,约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向债务人追偿,这样的保证人除非是债务人他爹,否则,不会有这么傻的保证人的。
三,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承继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保证人均可主张。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我看不出来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时,如何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呢? 在纠纷的处理方式上,如果原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将纠纷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则保证人不得以此将案件提交仲裁解决。仲裁管辖的原则是仲裁协议,而保证人通不过这一关。但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另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则仲裁约定可以适用。
保证人追偿的范围
限于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再去将债权人都没有办法追回债务追回来,其间的时间和辛苦不计,最后即便能讨回来也不能超过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何苦来哉!因此,保证人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中风格最为高尚的人。
保证人的保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
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此时可转换为对保证人的担保,担保人有救了。 注意本条规定的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如果不是债务人提供的,而是其他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人能否主张担保物权呢?法律没有明确,就法律明确的规定而言,保证人应该是没有的。其处理方式只能按照司法解释的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
债务人破产
遇到债务人破产,保证人就完蛋了。先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将自己变成债务人的债权人等着分破产财产吧。这还不是最糟糕的,最糟糕的是即便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和解协议或完成重整计划,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什么道理,我也不知道,司法解释就是这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