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乱拍地戏要挨罚
安顺屯堡地戏“张冠李戴”给了云南丽江,这是张艺谋执导影片《千里走单骑》中的一幕。为了给地戏正名,安顺市文化局将张艺谋等推上被告席,结果一审败诉。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屯堡文化的保护有了强大的法律后盾。
拍屯堡文化电影要受监管
将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规定,利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资源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安顺屯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管理。违反该规定,由安顺屯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不得损坏受保护的建筑和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环境卫生,其活动规模、搭设的临时设施等不得危及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的安全及其周边生态环境。违反该规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文化遗产不得歪曲
《条例》规定,利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真实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形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滥用。
开发利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资源的经营者或者经营单位根据保护规划,合理安排游客流量,避免过度人为活动对安顺屯堡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将安顺屯堡文化遗产及其创新成果依法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登记版权等。
利用安顺屯堡村寨内的建(构)筑物开辟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依法报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顺屯堡村寨内的建(构)筑物开辟参观游览场所或者向游人收费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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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地戏正名案”
经过1年零4个月的诉讼,5月24日上午,被称为“中国非遗保护第一案”的安顺市文化局诉张艺谋地戏署名侵权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安顺市文化局之诉讼请求。
影片《千里走单骑》由张艺谋执导的。该片中,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詹家屯村三国地戏队的詹学彦、曾玉华等8位民间艺人应剧组邀请,前往丽江,在影片中表演了《千里走单骑》《战潼关》这两场安顺屯堡地戏。2005年影片热映后,游客慕名到云南丽江看地戏,但失望而归。
“地戏本身就是安顺所独有的,在丽江当然看不到!”这个时候,詹学彦等人才知道《千》剧中,已将贵州安顺的地戏“张冠李戴”给了云南丽江。
为了给安顺地戏正名,2010年1月21日,安顺市文化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名义作为原告,将导演张艺谋、制片人张伟平及出品人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讨要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