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税 | 什么!“黄金”竟能变“废铜”?

2020年的金融圈可谓是劲爆新闻不断,前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后有中信银行泄露客户交易流水的荒唐事,最近“假黄金”事件也是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论话题。

不过我们今天想说的不是武汉金凰珠宝的“黄金”变“黄铜”,而是我们增值税上的“黄金”变“废铜”

话说“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2017)川0903刑初402号案件的被告人虞某就是这样一个“不知者无罪”的代表人物,他采取为他人虚开、接受他人虚开等方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方式牟取暴利,大胆的做出了“黄金”变“废铜”的把戏。

我们来回顾一下事件情况~

虞某先后“成立”了ZY公司和NY公司:

利用ZY公司从JD公司虚购标准黄金Au99.95,取得29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5,283,153.81元,税额4,298,136.19元,价税合计29,581,290.00元;NY公司从JD公司虚购标准黄金Au.99.95,取得43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7,855,743.68元,税额6,435,476.32,价税合计44,291,220.00元。

随后NY公司又从HD公司购得品名为Au99.95标准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金额51,281,874.66元,税额8,717,918.94元,价税合计59,999,793.6元;ZY公司也从HD公司购得品名为Au99.95标准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金额51,281,850.51元,税额8,717,914.49元,价税合计59,999,765.00元。

上述工作完成后,NY公司及ZY公司将上述货物名称为“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藏匿。被告人虞某与何某、吕某通过网络等方式,利用“U盘”中的模板,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物名称“黄金”变更为“废钢、废铜、铜杆、电解铜”入账,套用经过认证的增税发票的票号再以“废铜、电解铜”等货物名称,分别开具给有需要的公司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虞某等人从中赚取开票费。

被告人虞某借NY公司和ZY公司之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6份,票面金额165,702,622.66元、税额28,169,445.94元;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1862份,票面金额185,045,457.21元、税额31,457,728.73元;共计虚开增值税税款数额70,524,677.23元(含2014年12月3-5日已抵扣税款额10,897,502.56元)、共已抵扣税款25,661,441.39元,随后调查发现证实在工商登记注册地未找到ZY公司和NY公司,公司相关资料也属伪造。

虞某利用了增值税是链条抵扣的原则,想出了这一套虚假收票虚假开票的把戏。

为什么购进物品会选择黄金呢?

本人推测是因为目前黄金的个人消费者市场很大,大部分消费者再购买商品时认为有卖家开出的收据即可,未索取发票,导致黄金行业上游商家产生大量的无票收入,上家也利用了这一点,将“无票”变“有票”开具给其他需要发票的公司,而虞某面对的下游是“废钢、废铜”的需求者,这些公司的上游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偏多,也无法为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两个行业一拍即合,分别利用各自的“优势”导出了这个伪造增值税发票的大戏。

最后虞某还是为他的无知买了单。

被告人虞宏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0元。

这起案件中涉及的公司数十家,部分公司是外包的财务工作,外包机构凭票做账,公司的法人从未见过,公司是做什么的不知道,公司有没有实际的货物买卖也不知情,一问三不知,面对如此大额的交易活动,仅凭发票就进行了账务处理和申报纳税,未免也太草率了些,可见目前的中介机构里面也是鱼龙混杂,可能虞某和涉案公司的负责人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但不知道严重性,代理机构也未做出风险提示任其发展,最终害人害己。

增值税发票虚开的手段已经迭代升级,越来越难琢磨了,对于毫不知情的收票方,财务人员在核对交易验收发票时,可以从以下方向入手,防患于未然:

查看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了解经营规模、收取企业资质证明,以便评估相应的风险。

财务可参与验收货物或定期盘点,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建议进行交易时采用对公转账的方式,并且要审查收款账户是否与供货方单位一致,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不是其单位账户,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建议纳税人仔细比对发票信息,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并通过“12366发票查询平台”或其他官方查询平台,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

使用发票时一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违法规定的代价是很大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欢迎各位留言来探讨各种案例哦~

留言    

案件来源 |(2017)川0903刑初402号案件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