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建筑玻璃幕墙的管理和维护,减少光反射对环境影响,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玻璃幕墙破损坠落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应住建部“2015-38号”政府令之后,各省市自治区纷纷出台了相关地方管理办法或地方规范,汇总了几个主要地区的相关玻璃幕墙安全管理规定条款,对条款的解读,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以下是CAC解读分享,供参考。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中与玻璃幕墙设计密切相关的几个条款如下:(一)新建玻璃幕墙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周边环境以及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筑安全、环保和节能等要求,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CAC:设计前期就应规避一些安全隐患,控制板块面积。(二)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如何分辨幕墙和窗
建筑幕墙:由支承结构体系和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的位移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JGJ 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CAC: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间存在一定位移吸收能力,窗一般嵌入结构内是没有这个能力的。CAC:对38号文件的解读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呢?若建筑立面采用的不是建筑玻璃幕墙系统,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就无需考虑38号令中的规定呢?比如窗系统。2018年国家出了个标准,叫《建筑幕墙术语》GB/T 34327/2017,里面有提到:
窗式幕墙。安装在楼板之间或楼板和屋顶之间的金属框架支承玻璃幕墙,是层间玻璃幕墙的常用形式。
CAC: 简而言之,就是采用幕墙系统构造的条窗也归属幕墙,即使镶嵌在土建结构内。
注: 窗式幕墙与带形窗的区别在于:窗式幕墙是自身构造具有横向连续性的框支承玻璃幕墙(词条“框支承玻璃幕墙”由行业大百科提供);带形窗是自身构造不具有横向连绩性的单体窗,通过拼樘构件连接而成的横向组合窗。
CAC:不看备注很清楚,一看备注必蒙圈,我们的汉字博大精深!到底啥是窗啥是幕墙啥是窗幕墙啥是带形窗啥啥分不清了。
思考中…
中间拼樘可以理解为将通长的洞口隔断
变成一个一个独立的窗洞口后
那就是窗
窗就是一个洞!
幕墙就是一面墙。爽了哇?!
什么是窗搞清楚了。
按逻辑推理,是否可以反向理解
可以不管它是否是窗
只要不符合幕墙定义的建筑立面
就可以不遵照38号令。
求解!
这个《建筑幕墙术语》GB/T 34327/2017 也只是份国标推荐标准而已,注意是GB/T,参与双方有权利选择参照或不参照的标准。所以有时碰到专家非得拿这个标准来论理,我们觉得可以不采纳。但为什么很多时候我们还要纠结什么是窗什么是幕墙呢?人类骨子里与生俱来携带着不安分的基因,我们总是希望既不违规又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多数情况是因为希望在某些建筑上做出公建立面的效果。上面出现的“带形窗”这种怪胎就产生了,既不是窗也不是幕墙,既像窗又像幕墙。就是在连续的横向洞口中间加一根所谓的独立竖龙骨做拼樘,将好端端的一套窗系统或幕墙系统打断,出来的一套所谓的“创新”系统,它确实达到了“既不违规又能达到自己的目的”的目的。许多专家如获至宝力推该系统。38号令的出现是为了加强玻璃幕墙的安全防护,而采用这么一套系统怎么看都不如正常做幕墙或窗式幕墙安全,因为它们的层间跨度一样、板块尺寸一样,仅仅为了规避条文整出来的一套“创新”的变异系统,着实不如幕墙或窗式幕墙安全!而且性能和外观都有所折减。CAC: 38号令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玻璃幕墙的安全,其实也不是要杜绝玻璃幕墙,那么可以理解只要做好必要且可靠的安全措施如设计、加工和施工等,有些地区需经过专家的安全评审,必要时某些建筑是可以采用玻璃幕墙或窗式玻璃幕墙的,甚至做幕墙比做窗(带形窗)更加合理和安全。我们应该尊重科学,允许做更加合理的系统。比如说3米高的洞口,采用所谓规范允许的“带形窗”,因为为了追求更为简洁的立面效果,玻璃分格一般也不会划分太小尺寸,最后的结果是为了套用“带形窗”的定义,系统龙骨一分为二接入拼樘立柱,受力体系琐碎,铝合金横竖龙骨接口多,出现多余的漏水隐患,而玻璃安全问题压根儿就没有减少或降低,自爆坠落的概率仍然存在反而增加了其他安全隐患,折腾了半天,其实是与政府令背道而驰的。
建议: 所谓玻璃幕墙不安全,更多是来源于玻璃自爆,很少发生因为玻璃幕墙龙骨或幕墙系统本身产生问题。也就是说,玻璃幕墙系统本身并不是安全的本源,即使玻璃窗也存在一样的玻璃坠落的安全隐患,如果玻璃窗的尺寸做大了,安全隐患将可能超过幕墙系统。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么针对一些特殊建筑如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议是否可以约定:如果采用玻璃幕墙,玻璃的板块面积须遵守某个面积限值标准执行,这样既可以保持公建立面效果,又达到减小玻璃自爆和玻璃坠落的安全目的。
也就不再纠结了,世界可以安静一会。
大家也无需再在这个概念上卷来卷去啦!
(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 。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四)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采用钢化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455的规定。CAC:简单介绍下均质钢化玻璃,俗称钢化玻璃回炉,可以形象地理解为钢化玻璃中的“回锅肉”。钢化玻璃自爆的主要原因是:里面的杂质-硫化镍(NiS),它会在一定的温差情况下发生相变膨胀,从而造成玻璃自爆。那么均质处理就是将钢化好的玻璃提前在工厂“回炉”模拟这个温差变相过程,将钢化玻璃加热到290度左右恒温2小时,品质不好的玻璃在这个过程中将自爆破裂,而不产生自爆的玻璃日后使用过程中产生自爆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超白玻璃的应用也可大大降低玻璃的自爆率,这在我们之前的推文中有专门阐述超白玻璃的一篇文章。后续也将会发表一篇关于玻璃自爆原因的推文供大家参考。
超白基片夹胶玻璃顾名思义就是两片玻璃通过PVB或SGP胶片合片而成,玻璃破碎后不会散落。
SGP超强夹胶玻璃(全部碎了一样强悍)
以下分别读取国内几个大城市或地区的相关条文细则
4.1.5 玻璃幕墙宜采用明框或半隐框构造。如采用隐框玻璃幕墙,应有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隐框玻璃幕墙和高层半隐框玻璃幕墙应经专项技术论证。外倾式斜幕墙不应采用隐框玻璃幕墙。4.1.6幕墙玻璃面板应符合以下要求:1 除建筑物的底层大堂和地面高度10m以下的橱窗玻璃外,玻璃面板宜不大于4.5m2。(实际执行时基本都是不超过4.5m2)2除夹层玻璃外,钢化玻璃应不大于4.5m2、半钢化玻璃应不大于2.5m2,钢化玻璃应有防自爆坠落措施、半钢化玻璃应有防坠落构造措施。3除建筑物的底层大堂和地面高度10m以下的橱窗玻璃外,夹层玻璃面板应不大于9.0m2。4.1.7下列建筑宜进行幕墙抗爆设计:1 特别重要的幕墙建筑;2 建筑设计规定有抗爆要求的幕墙建筑。4.1.8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的重要公共建筑的幕墙玻璃面板应采用夹层玻璃。有抗爆设计的幕墙玻璃面板应满足抗爆要求。CAC:上海地区新建的公共建筑实际基本要求采用夹胶玻璃。4.1.9临街幕墙玻璃宜采用夹层玻璃。使用钢化玻璃或半钢化玻璃时,应符合第4.1.6条规定。4.1.10幕墙建筑周边宜设置安全隔离带,主要出入口上方应有安全防护设施,人员密集处可采取设置绿化带、挑檐、有顶棚的走廊等措施。5.2.4建筑东立面或西立面朝向住宅、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医院病房等敏感目标时,该立面不宜使用玻璃幕墙。CAC:上海规范条文还是比较细致的,针对不同的情况各有明确。不过专家论证过程中,种种原因导致论证的结果基本都是按严格的执行,这可能也违背了条文细化的初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
1.1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以上部位不得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住宅、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CAC: 这里把石材幕墙兄弟也带上了。
1.2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1.3玻璃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0.30。其中,下列区域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0.16:
CAC:可以简单理解无论如何最大反射率不得超过30%。
(1)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
(2)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
(3)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
3.2建筑幕墙构造应当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高度大于100m时不宜采用隐框玻璃幕墙,否则应当在面板和支承结构之间采取除硅硐结构胶以外的防面板脱落构造措施。水平或倾斜倒挂式玻璃幕墙不得采用隐框形式。当特殊部位石材幕墙。
确需使用水平或倾斜倒挂式构造时,面板总宽度不得大于900mm,且应当在板背设置防止石材坠落的安全措施。
CAC:吊顶可以采用石材幕墙但须防坠措施。
3.7玻璃幕墙的玻璃选用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建筑幕墙外片玻璃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超白钢化玻璃或者均质钢化玻璃及其制品。其中,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临街建筑和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的建筑,二层以上部位外片玻璃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
CAC:比38号令更加明确,应当采用夹胶玻璃、超白或其他防坠落措施。
(2)采光顶、雨蓬用玻璃应当采用由半钢化玻璃、超白钢化玻璃或者均质钢化玻璃合成的安全夹层玻璃。
CAC:半钢化不存在自爆,钢化需均质处理。针对采光顶、雨棚比例则明确不仅要使用安全夹层玻璃,而且要减少自爆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通知
三、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对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禁止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或石材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顶棚、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或石材坠落伤害事故。玻璃幕墙采用夹层玻璃时,消防登高面侧的幕墙每层应设置消防应急可击碎的钢化玻璃,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CAC:特别强调了对于消防功能的应急窗玻璃可网开一面,就别一根筋地要求夹胶玻璃了,因为火灾时人命最大。四、玻璃幕墙的面板,除夹层玻璃外应选用均质钢化玻璃及其制品;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重要公共建筑,且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幕墙玻璃面板,倾斜或倒挂的幕墙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和隐框开启扇用中空玻璃的第二道密封胶必须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第六条 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
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外立面不得设置玻璃幕墙。第七条 在下列建筑的二层以及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的,应当采用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并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或者采用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广场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 关于安全玻璃应用的面积限值要求:
CAC: 没有规定12mm厚度以上的玻璃最大许用值,漏了还是有意设定?应该是后者,超过12mm厚的玻璃自爆率相对较低。1. 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某些地区石材幕墙也不可)。2. 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3. 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
就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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