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体罚、虐待学生警情分析及处置策略

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教育,作为教育的承当者教师本应以教书育人为宗旨,可在实践中,仍有为数不少的教师体罚、虐待学生,甚至性侵女学生的犯罪也时有报道。不少民警产生困惑:

遇到家长关于教师体罚、虐待学生的报警到底该不该管?该怎么出警和处置?

笔者认为,对于教师虐待学生等明显涉嫌犯罪警情必须高度重视,迅速审查,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对于教师对学生一般体罚行为警情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恪守警察权界限,避免教师群体和警察群体的对立。

特别是涉及未成年学生警情,一概推诿会引起家长投诉;强制介入会侵入教师的教育权和教育行政权,影响教师的积极性,最终也会损害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人民警察的声誉。

教师体罚、虐待学生行为定性和法律适用

教育关系在师生关系处于最基本的层面,是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主观能动性的辩证统一。

一般的体罚行为不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教师体罚学生行为,一般是指通过对学生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以达到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如罚站、罚跪、鞭打、蹲马步、操场蛙跳、罚抄作业等。体罚学生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权和尊严,是一种错误的教育手段。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基于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教师的惩戒权,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体罚学生的现象还相当程度的存在。家长报警后公安机关一味推诿,容易引发舆情反映。

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

该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该条同时规定,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教师以教育为目的基于教师职务实施的体罚行为,虽情节严重,但未构成犯罪的,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应当由教育机构教育处理;经教育不改的,由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纪律处分或者解聘达到处理。

超出正常教育教学安排的体罚学生行为定性 

笔者认为,判断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是治安违法行为还是一般体罚学生行为,应看是否符合三要素:即教育目的、教学时间、教学场所。对于学校组织的参观考察和春游行为因符合三要素教学行为应当视为正常教学行为。

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依法执教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属于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成员,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和领导之下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是对教师的基本约束。与正常的教育目的、教学时间、教学场所三要素无关的教学行为,系教师的非职务的个人行为。如私自家教、补课、私自办班获取利益行为,本身即扰乱了教育机构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脱离了教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常监管。

在教师个人私自教课培训活动中发生的体罚学生行为,符合一般民事侵权的,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构成治安违法,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如殴打他人、故意伤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侵犯隐私等。

涉嫌犯罪的严重体罚、虐待要及时立案侦查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或教学场所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殴打、捆绑、伤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和伤害其身心健康的严重体罚行为已经上升到虐待程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分别规定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责任,即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和补充责任。综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学生的保障安全、教育、管理责任,即是在特点时间和场所所对未成年人承担的监护、看护职责。

根据刑法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此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系专门针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医疗以及残疾人护理等对特定人员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相关犯罪而设立。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只是一个兜底罪名,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一个提示性的规定,说明教师体罚、虐待手段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较重的罪处罚,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等等。

处置策略

注意警察权和教育权的界限

警察权主要包含治安行政管理权、治安秩序维护权和刑事侦查权,其中,警察行政权和教育行政权同属行政权,行政权与行政权是平等的,相互之间无管辖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该条也间接表明学校是教育权和教育行政权的领地,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充当守夜人角色,当好更夫,管好周边治安交通秩序,非请莫入,除非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才随即介入。警察权遵循教育惩戒权和教育行政权优先的原则,尊重教育权。

正常教学中体罚行为的报警处置

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的一般体罚行为,家长报警的,基于行政权之间无管辖权的原理以及前述教师法和教育法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书面告知报警人向教师所属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如果教育主管部门不管,报警人转而再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向有关监察机关投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失职行为、不作为。

私自办班体罚学生的警情处置

对于私自家教、补课、私自办班中发生的教师体罚学生的报警,因与正常的教育目的、教学时间、教学场所三要素无关的,系教师的非职务的个人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警。处警发现系一般侵权纠纷的,双方提出解决要求的,给予帮助现场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告知报警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因私自办班获取利益行为,本身即扰乱了教育机构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也容易引发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将私自办班行为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处警发现体罚学生行为,明显构成治安违法的,作为治安案件受理调查,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警情处置

侦查权是公安机关行使的刑事司法权,不同于一般的警察行政权。对于严重体罚、虐待未成年学生的报警,处警发现明显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或者直接构成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等犯罪的,公安机关不得推诿,直接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无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移送。

正常教学中的严重体罚行为处置

严重体罚学生行为是处置难点。在正规教育机构正常教学中的发生的严重体罚未成年学生,既未达到涉嫌犯罪的程度,也不属于一般体罚行为的,如教师出于教育目的,将学生体罚致轻微伤的行为。

接到该类报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警固定证据,出于尊重教育行政权的考虑,公安机关不能轻易处罚,应当区分故意和过失,直接和间接情形。

如果是体罚行为过失导致轻微伤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告知报警人。

若是教师的殴打行为直接造成学生轻微伤后果的,则明显与教师的教书育人宗旨不符,从均衡教育权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出发,公安机关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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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谢德明:男,安徽大学法学学士、南京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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