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债权所依据的民事判决因再审等原因被撤销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已经依据该判决确认的债权该如何处理?

48.确认债权所依据的民事判决因再审等原因被撤销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已经依据该判决确认的债权该如何处理?

【回答】

再审案件撤销了确认依据,原债权从有名义债权沦为无名义债权,亟需重新进行债权确认。首先,管理人应对债权再次进行审核;其次,将审核后的债权结果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建议采用书面核查等简易方式);最后,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对原债权表进行修正。

在财产分配方面,若以上程序结束于破产财产分配前,管理人应根据新的债权确认结果对全体债权人进行清偿;若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以上程序仍在进行,管理人应预先提存异议债权的分配额。

【理由】

《企业破产法》第58条将人民法院确认债权的方式分为两种:直接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第2款)和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异议债权(第3款)。对于债权确认裁定的效力,有观点认为,其只有形式上的确定力,并非债权是否存在以及数额大小形成的最终判定。[汤维建:《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15页。]因此,当事人发现裁定错误后可就此提出债权确认诉讼。其理由在于:第一,法院对债权的确认并非实质审查,其目的只是明确债权人破产程序的参与权问题,并不具有确认每项债权真实、合法的实体效力;第二,该裁定未经过诉讼审理程序,属于程序性裁定,不能解决实体争议;第三,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尚有两审终审制,而通过破产程序进行债权确认却试图一步到位,对破产债权人不公。[王欣新:《论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期。]但更多观点认为,经法院确认的债权表具有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再对其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98页。]《企业破产法》对异议债权人债权的保护均有明确规定,异议人应及时积极地行使自身权利。一旦法院确认债权,该裁定即赋予债权表以程序强制和实体确定的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皆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企业改制、破产与重整案件审判指导》,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71页。]另外,现行法也无针对债权确认裁定的上诉规定,该裁定具有终审效力。[许胜锋主编:《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裁判规则解析》,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56页。]

概言之,面对法院对债权确定裁定作出后发现存在错误的情况,《企业破产法》对此付之阙如,学界的讨论也多建立在确认裁定的效力上:

对于肯定裁定既判力的一方,有学者主张异议权人通过“再审”渠道救济,类似于申请撤销已生效的判决。[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97页。]对此,反对意见认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80条,对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适用再审程序提出质疑。[王欣新:《论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期。]另外,即使立法上承认再审救济,其也存在程序繁琐、周期过长的问题,对异议权人和破产程序的高效推进都弊大于利。

对于只承认裁定形式上的确定力的一方,学者主张异议权人可对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表再次提出债权确认之诉,但此举可能造成破产程序的反复和不当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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